[2005-11-25] 重視消除家庭暴力
■胡志偉 牧師
11月25日為聯合國確定的「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而近期再三發生的家庭暴力個案,值得我們關注。和諧社會的建立,始於「家和萬事興」;一旦家庭解體,或常有家暴事件發生,必要整體背負起一定的「社會成本」。當社會越多虐偶、虐兒或虐老個案,不但造成受虐者身心靈的傷害,更間接地因此類事件,增加政府要就此補救而額外添上的資源。
承認問題嚴重
社署委託香港大學於今年6月呈交家庭暴力顧問研究報告,為歷來首次大規模的調查,訪問了5049名成人和2062名兒童。社聯從數據推算,15歲以下兒童在過去12個月內被父母身體虐待,估計有6萬;而6%成年人承認於此期間向兒童施虐。虐偶方面,每10對夫婦則有1對有此問題,保守估計有16萬對夫婦。
然而,政府中央虐兒資料庫的舉報數字為622宗,虐偶有3371宗;而警務處於2004年處理家庭暴力個案共903宗,較2003年799宗上升13%。綜合不同數據,反映的是隱藏的家庭暴力問題嚴重,只有不足1%在忍無可忍下才向有關部門求助。港大家庭暴力研究,更指出虐兒與虐偶問題息息相關,有37%虐兒人士同時虐偶。
華人社會往往輕視或忽視家庭暴力的嚴重性,由於發生在家居之內,往往抱著「家醜不外揚」心態。
普及預防教育
政府與民間團體,要向大眾加強相關的宣傳教育,透過不同媒體提升市民認識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或家事,乃是刑事罪行。施虐要為其暴力行為負上刑責,而受虐者或受困擾人士可知悉從何途徑得著人身安全保護和支援,並能盡早求助。
社福團體更要向高危社群給予更多關注,針對低收入家庭、新來港家庭、童年經歷家暴者、賭博及酗酒人士等,作出有效的預防教育。
修訂家暴法例
港大報告認為禁制令使用率低,報告指2003年1月至2004年6月,法庭只發出禁制令30次。現行禁制令未能有效保障受害人安全,有團體建議應加強禁制令效力,如增長期限、所有禁制令加入逮捕權書、將違反禁制令列為刑事罪行等。也有呼聲指出,現時《家庭暴力條例》須要作出修改,如擴大至家庭成員及同居者之間的身體、精神或性侵害。纏擾、遺棄、疏忽照顧及讓兒童身處暴力環境宜列為精神侵害。
家庭暴力法要加入刑事成分,設立家庭暴力法庭處理有關案件等,並推行全面危機識別機制等。這些建議有待各界商討後,方能落實。
惟願各界維護家庭和睦,消除家庭暴力! (本欄每周五刊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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