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29] 立法會多次引用「特權法」
【本報訊】(記者 林賽香)自1993年「徐家傑被炒事件」後,《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法》從此成為立法會的「尚方寶劍」,不少關乎公眾利益的社會事件,例如2000年「公屋短樁」以至2003年的沙士聆訊,均被立會引用特權法徹查和傳召重要證人,將事件內幕和醜聞全面展示出來。
動議程序繁複不常被使用
雖然「特權法」是立法會的重要「法寶」,但動議程序繁複,故此法不常被使用。過去如「梁錦松涉偷步買車」、「虎報篤數」、「楊光授勳」等事件因未能獲得大多數議員通過,均未能動用「特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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