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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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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7] 政府政改議案

就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議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即修正案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由行政長官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本會現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載於附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呈行政長官同意,並由行政長官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

 一、二零零七年選出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共1,6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專業界 30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700人

 選舉委員會任期五年。

 二、不少於二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就修改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議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即修正案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由行政長官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本會現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載於附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草案)》,呈行政長官同意,並由行政長官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草案)》

 二零零八年第四屆立法會共70名議員,其組成如下: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 35人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 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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