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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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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8] 翠袖乾坤:時效條例

翁靜晶

 近日,有報道指阿Lam林子祥入稟高等法院,向「耀榮娛樂有限公司」追討受傷賠償。觀其內文,才喚起幾乎淡忘的舊事。二零零三年五月,阿Lam為汪明荃的演唱會擔任表演嘉賓,台上的升降台,下降後沒有升回原位,形成台上一個大洞,阿Lam在台上邊走邊唱,一腳踏空,失足跌落升降台,更一度昏迷送院,留醫深切治療部。就該宗理據充分的「工傷索償」,究竟會涉及若干賠償金?

 然而事隔約兩年多,當大家對事情正淡忘之際,林卻入稟法院控告「耀榮」疏忽及違反合約責任令其受傷;有人會問,何以會如此?這,又關乎於法律的條文。香港法例,有稱作《時效條例》者,詳列出各類案件之追討時限;阿Lam追討「耀榮」疏忽導致傷害,乃根據相關的第二十七條《人身傷害的時限》,這類訴訟,必須於三年限期內興訟,方可保留追究權力。所謂的三年,計算方式亦有玄機。

 三年時限最基本是由受傷的當天算起,但亦可以由「原告人的知悉日期」開始計算,兩者取時間較後者。所謂的「知悉日期」,意思是受傷害的人,了解他所受傷害的嚴重性的日期。之所以有此一項,是考慮如果傷者昏迷一大段時間,便會令他平白損失了準備訴訟的時間,甚至昏迷超過三年,便失去訴訟資格。昏迷者的「知悉日期」,是在他醒來之後,而三年期限,亦由此算起。另有一種情況,是某些傷害,往往是經過一段時間後,才對身體產生影響,也可能未必即時檢驗出來,這情況下,三年期限便由傷害被醫生證明時開始計算,同樣是為了避免受害人因不知情,而失去追討機會。

 《時效條例》中載有各種不同訴訟各有不同期限,例如不涉人身傷害的疏忽,就有六年時間容許訴訟。法例的時限巧妙計算安排,是為了維持受害人之權利,不會因一時之事而錯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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