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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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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0] 引入公平競爭法須目的清楚

 ■李國英 立法會議員

 公平競爭法在香港社會中引起的爭議由來已久。筆者亦希望特區政府全面研究公平競爭法的利弊和成效,審慎考慮清楚香港是否需要有一刀切的公平競爭法。

「人有我有」的盲目心態

 有支持制定公平競爭法的人士認為,香港在制訂公平競爭法方面應「宜早不宜遲」,因為全球有八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的競爭對手新加坡,已經設有公平競爭法或者是反壟斷法。加上,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大都會,今年更是連續第十一年,獲得美國傳統基金會在《全球經濟自由度指數報告》中,獲選為全球經濟最自由的地區。支持者便盲目地抱著「人有我有」的心態,認為香港也要有公平競爭法。

 支持者認為,有了公平競爭法,壟斷就不再存在,但是世事又是否如此簡單呢?答案是不一定的。以新加坡為例,即使在去年引入了競爭法,在現實情況下,法例只不過是「無牙老虎」而已。因為法例已清楚列明一些重要行業,包括電力煤氣、電訊、公共交通等領域,不受競爭法所規管。而私人機構亦可以公眾利益為理由獲得豁免,令法例形同虛假。新加坡經濟研究機構經濟師GK Goh曾表示,成立競爭法是因為政府希望可以開放某些市場,如醫院服務等等,並非要打擊壟斷。

沒有一套準則可循

 可見,各地政府會因應本身的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引入公平競爭法和釐定競爭法的內容,並沒有一套準則可循。為此,我們在支持公平競爭之餘,應先詳細考慮公平競爭法如何在香港具體落實,才決定是否需要制定一套跨行業的競爭法。

 有部分人士又以電訊業的壟斷作為立法的理據,他們認為本地電訊市場已有類似的公平競爭法例,讓多家電訊公司有機會進入市場,促使價格下降,令本地消費者受惠,享受到幾乎是全世界最低的手提電話費用。所以,除了電訊及廣播行業外,政府應一視同仁,在各行各業設立競爭法例加以規管。

 事實上,支持者提出電訊業的例子,正好用來解釋,針對個別行業的特質,而設立競爭法例的好處。就以電訊業為例,當初電訊行業出現壟斷的情況,是由於政府給予香港電訊這家公司專營權。政府因此不得不運用一些行政手段,收回香港電訊的牌照,再批給其他的電訊公司。政府的做法,在性質上與公平競爭法相類似,然而,在電訊行業設立類似的公平競爭法規,是基於該行業的特殊情況,運用適當的監管措施。而非好像制訂跨行業競爭法般,「一竹篙打沉一船人」,對各行業實施統一的競爭法規,漠視各行業的特殊性。

 其實,一刀切地制訂一個跨行業的公平競爭法,而未有顧及各個行業不同的性質和情況,便制訂公平競爭措施,是否合理和可行呢?以電力市場為例,高度穩定的電力供應是香港維持競爭力的重要元素,遠比開放電力市場更加重要。為了堅持引入競爭者,為了一些不可預知的經濟利益,而犧牲本地長久以來供電的穩定性,又是否值得呢?

立法不是唯一的途徑

 我們一定要搞清楚設立競爭法的目的,如果是為了促進經濟效益及維護消費者的權益,立法肯定不是唯一的途徑。現時即使沒有競爭法的存在,但通過個別行業為主的規管政策,靠業界自律,亦可設有保障消費者的條款。正如我剛才提過的電訊市場,便已禁止持牌機構有任何妨礙競爭的行為,及禁止市場佔優的營辦商濫用其市場地位。為此,與其一刀切地設立公平競爭法例,影響自由經濟市場的運作,倒不如針對有壟斷問題的個別行業,例如石油行業,研究制訂公平競爭法例,既可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又可免卻立法所引起的不必要爭議。

 總而言之,在制訂公平競爭法一事上,天真地以為將外國的一套法規,照單執藥咁全數搬過香港,便是對香港社會好的話,希望支持者能重新反思,我們是否要人云亦云,逼香港就一刀切的公平競爭立法呢?(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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