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10] 訂立全面性公平競爭法具必要性
■李華明 立法會議員
最近立法會動議辯論引入全面性的公平競爭法及成立公平競爭委員會,但議案遭到否決。當中自由黨及民建聯均認為政府應只針對個別行業制定公平競爭措施,不宜一刀切訂立公平競爭法。
我們認為上述說法存在兩個謬誤:第一、選擇性立法不可行。第二、訂立全面性公平競爭法具必要性。
選擇性立法不可行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一條法律只局限對某階層的人實施,這就是一條惡法。公平競爭法也是同理,為什麼只在電訊及廣播行業立法,其他領域卻可「豁免」,誰來定下一條線來權分黑白?是政府的政務主任?還是行政會議成員?假如由法治轉化為人治,公平競爭法將無法落實。原因當政府擬向某行業埋手立法時,業內既得利益者必然立刻義旗高舉、組織人員到立法會門前大聲疾呼:「為何偏偏選中我?」更有甚者將出資動員遊說,配合商界背景的議員相助,相信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官場文化下,結論必然為沒有行業需要立法保障公平競爭。公平競爭法從此「灰飛煙滅」,消費者只好默默承受不同行業內「壟斷」龍頭的巧取豪奪。
即使政府表示有決心按個別行業制的情況而引入公平競爭法,也並不可行。當政府選擇於某一行業立法,其前提必須是該行業內出現嚴重的不公平競爭行為。這不就等同於靜待罪案發生後才去執法?明顯與防止罪案的思維背道而馳。當市場出現嚴重的不公平競爭行為,例如操控價格及串通投標等,已然對市場及公眾利益造成嚴重損害,那時政府才急就章進行研究及諮詢,相信過程經年,遠水焉能救近火?
除此之外,有意見表示公平競爭法一經確立,跨國企業就會馬上撤資,本地資本家更將大逃亡。但事實上這些資金可以逃到哪裡?逃到其他沒有公平競爭法的落後國家嗎?公平競爭法並非洪水猛獸,現時全世界有八十個多國家及地區已然引入,當中包括新加坡、韓國、日本及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十七個成員國。日本在四七年已有公平競爭法,韓國也在八十年代引入,卻從未聽聞外資因此卻步。我國在九三年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旨在保護受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善意經營者的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而中央亦一直推進《反壟斷法》,期望於今年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草案審議計劃,有望明年初施行。我國一方面不斷更新公平競爭法規,另一方面外資卻沒有一天減慢進入的速度。
消費者承受的惡果
今年前三季港澳台對上海投資已達二百七十多億美元,而粵省首十個月間便吸引外資達三百多億美元,較之前大幅增長兩成。引入公平競爭法嚇怕資金?純屬無稽之談。
我們跟其他世界八十多個成熟經濟的國家想法一致,公平競爭法須全面性實施,原因支離破碎的做法只會徒勞無功。
香港式的「跨行業壟斷」及「捆綁式經營」已足以表明個別行業監管不切實際。本地不少的大型地產商,業務橫跨不同行業,包括交通、零售、電訊、保險及醫療等,從而造就了捆綁式經營的出現。某私人屋苑的發展商,私自把住宅電話及互聯網的服務判予集團相聯的電訊公司,並將轄下的私人門診服務的收費拼入管理費帳單中。互聯網服務突然變成獨市生意,門診服務更率先實行醫療融資,不理在線與否、生病與否,居民一律徵費,這不就是沒有公平競爭下消費者須承受的惡果嗎?試問政府怎樣按個別行業的公平競爭法來規管呢?沒有全面性的公平競爭法行嗎?
民意支持
我們在過去的十一月進行民意調查,發現65%市民表示香港存在壟斷,59%市民認為本港壟斷和不公平競爭的問題嚴重,70%市民表示有需要制定全面性的公平競爭的保障法例,65%市民支持成立獨立的公平競爭委員會。因此,我們建議政府應就操縱價格、分割市場、串通投標、掠奪性價格及綑綁式經營五項市場競爭行為進行規管。
公平競爭對經濟發展及市民的生活非常重要,這亦與民主及自由一樣,乃人類共同原則,不應該因人而異、更不應因地而異。(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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