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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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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5] 翠袖乾坤:識法代言人

翁靜晶

 無線正在播映的劇集——《識法代言人》——當中有一幕敘述母子爭產的戲份。汪明荃扮演之角色,是律師,為的是替那位慘遭兒媳告上公堂的貴夫人,申張正義。「法庭」上,「汪律師」不時用「控方」、「辯方」等稱謂形容與訟雙方。就此,相信大部分觀眾,亦聽不出錯誤所在,反正知道「控方」是指「告人者」,而「辯方」是指「被告者」便是。然而,法律行內的人,聽到如斯稱呼,卻會感到礙耳。

 不同的案件,法律用語,亦有所不同。就刑事案與民事案而言,與訟雙方有不同稱呼。「控方」和「辯方」,乃針對刑事案的詞語。控者,即是檢控,英文是prosecution;檢的意思,帶有檢舉揭發之義;揭發了罪行,將之檢舉控告也。刑事罪行,是指違反了刑法,破壞社會秩序和治安,諸如謀殺、搶劫、盜竊、強姦和貪污等,對整個社會造成傷害的犯法行為;其檢控工作,由政府機構負責。刑事案的後果,顧名思義,可為敗訴之人,帶來懲罰,甚至是刑囚。

 相對地,民事案件,可稱之為「民間的訴訟」。與訟各方之目的,只為了保障個人、團體或公司的一些權利和利益。民事與刑事最大的分別,是民事案乃是訴訟雙方「自家的事」,政府一般不會插手,而敗訴的一方,亦毋須面對「懲罰」,諸如是牢獄之災。民事案的雙方,可以決定停止訴訟,也可以尋求和解,例如追債、離婚、破產等,都屬民事範圍。

 因民事案件性質而異,參與訴訟者,控告的一方,普遍叫做「原訴人」(或「原告」),其餘亦有投訴人、呈請人、申請人等等的原訴分類;而被控的一方,叫做「答辯人」或「被告人」。無論是何者,劇集中提到的母女爭產案,既然是民事而非刑事案,將後者的用詞套過去,會讓情節有失真之不足。

 劇本「出街」之前,若能請來真正的「識法代言人」審閱一下漏洞,不就更加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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