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17] 港交所專文:指數期權莊家制度運作 放大圖片
香港交易所 交易市場科
莊家是期權產品市場一重要組成部分,他們的主要功能是為期權產品合約提供指定數量的買入賣出價格,維持市場的流通量。一般期權市場都會提供不同行使價及合約月份的期權系列供投資者買賣,由於期權系列眾多(以香港交易所指數期權市場為例,總共約有1000條期權系列),有些期權系列,例如遠期或價外期權,一般買賣並不如一般期貨合約般活躍,如果投資者想買賣這些期權,莊家就可以為投資者開價,方便買賣。今期本欄將介紹香港交易所的指數期權莊家制度,讓投資者對指數期權莊家的責任有較明確的認識及了解。
現時,香港交易所的指數期權莊家的責任分為回應報價及持續報價兩種:回應報價是當投資者有需要買賣某個期權系列,可以向莊家要求報價,莊家則必須在指定的時限內開出買入及賣出價供投資者買賣;而持續報價則是莊家在某些指定期權系列在交易時段內持續開出買入及賣出價。
須回應報價及持續報價
回應報價的莊家必須按交易所交易程序的要求回應投資者的報價要求,而回應率必須佔每一個月的總要求報價數量不少於70%,而報價的要求如下:1.如有報價要求,莊家要在20秒內回應;2.莊家需要開出的買入及賣出價;3.所開出的買入及賣出合約數量不少於5張合約;及4.可供買賣的報價時間必須不少於20秒,除非在這20秒內,相關指數出現變動,莊家可以為餘下時間修訂買入及賣出價。
持續報價的莊家要按交易所交易程序的要求提供持續性的報價,在指定的期權系列中,開價的時間不少於每一個月總交易時間的70%。現時,持續報價的莊家可以在指定的40條活躍的期權系列中,選擇於其中24條期權系列提供持續報價。報價的要求如下:1.莊家需要在指定的期權系列中開出的買入及賣出價;2.所開出的買入及賣出合約數量不少於5張合約;及3.可供買賣的報價時間必須不少於20秒,除非在這20秒內,相關指數出現變動,莊家可以為餘下時間修訂買入及賣出價。
此外,無論回應報價或持續報價的莊家所開出的買入及賣出差價必須不超出附表一的規定的最大買入/賣出差價。
以恆生指數(恆指)期權為例,在12月1日,2006年1月份行使價15000點的恆指認購期權的期權金買入價為340點,根據以上規定,1月份為第2個合約月份,莊家開出的最大買入/賣出差價應為i)30點或ii)34點(340點×10%),以較高者為準。換言之,在這例子中,莊家可以開出的最大買入/賣出差價為34點。
香港交易所訂出上述給莊家最大買入/賣出差價的寬限,是因為市場波幅經常變化,而在一般市況下,莊家為促成交易,在市場會開出較具競爭力的買入/賣出差價,賺取回報。(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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