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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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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4] 商銀獲准發行 混合資本債券

 【本報訊】中國銀監會近日下發《關於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補充附屬資本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並按照規定計入附屬資本。

 新華社引述銀監會負責人表示,鑒於目前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已經基本用足次級債限額,進一步補充資本渠道有限的實際,推出混合資本債券這一巴塞爾協議認可的附屬資本重要補充手段,將極大滿足中國商業銀行的迫切需求,為商業銀行開闢了補充附屬資本、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新渠道。興業銀行已於日前率先獲銀監會批准發行混合資本債券補充附屬資本。

以補充附屬資本

 混合資本工具是比普通股票、債券更複雜的金融工具,巴塞爾協議僅規定了混合資本工具的一些原則特徵,而賦予各國監管部門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以確定本國混合資本工具的認可標準。考慮到目前中國金融市場發展情況,銀監會選擇了以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債券作為中國混合資本工具的主要形式,並由此命名中國的混合資本工具為混合資本債券。

 在商業銀行最多可以發行佔核心資本50%的次級債計入附屬資本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可通過發行一定額度的混合資本債券,填補現有次級債和一般準備等附屬資本之和不足核心資本100%的差額部分,提高附屬資本在監管資本中的比重。與次級債相比,混合資本債券有更強的資本屬性,對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的促進作用也更加明顯。

 銀監會負責人說,銀監會下一步將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規定,繼續進行其他資本補充方式的研究和探索,進一步完善中國商業銀行資本補充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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