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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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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8] 女秘書的十六萬元聖誕禮物

■譚香文 立法會議員

 上周五,區域法院裁定一名貿易公司女秘書勝訴,獲前僱主賠償十六萬三千多元。這份聖誕禮物得來不易,充滿辛酸。女秘書三年前懷孕,胎兒不穩,幾乎流產,經常請病假住院安胎,產後遭解僱,僱主的藉口是她需要多休息和照顧幼兒。平等機會委員會代表她控告僱主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結果成功索償。

 平機會不時向求助者提供法律協助,例如,今年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代表一名被上司性騷擾和解僱的女士提出法律訴訟;又例如,協助一名為了照顧兒子而拒絕加班,結果被解僱的男子控告老闆違反《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僱主嫌棄女性員工懷孕,或性騷擾下屬,從七十年代的工廠妹年代,至今時今日香港經濟發展成熟,依然普遍存在這種歧視情況。

 最近,一個朋友問我意見。他曾經聘請一名有精神病紀錄的員工,「前車可鑑」,他決定「未雨綢繆」。他曾經打算,將來聘用新員工時,要求職員聲明沒有精神病紀錄,但他擔心此舉過於明顯抵觸《殘疾歧視條例》。他「退而求其次」的構想,是要求新聘員工簽署的僱傭合約中加入一項條款,訂明員工日後如果因為精神病而未能履行職責,僱主有權解僱他。

 這是一個十分可悲的真實例子。我身為平機會委員,第一時間忠告他,他這種「此地無銀三百�@」的做法好有可能抵觸《殘疾歧視條例》,而歸根究底,他歧視精神病康復者的心態一定要調整過來。

 消費者委員會和平機會同樣有協助苦主提出訴訟,討回公道,分別在於消委會的形象正面,建立良好的公信力,平機會卻因接二連三的懷疑濫用公帑、公器私用醜聞以致敗壞名聲,它的工作成效往往被忽略了,十分可惜。

 我期待政府不久會公布改良平機會架構和管治水平的一套建議,包括把平機會主席分拆為主席和行政總裁兩個職位,權責分明,好讓平機會的運作和名聲重新走上正軌。

 消除歧視行為,是香港體現平等人權,履行國際公約的責任和義務。香港現有法例消除性別、家庭崗位和殘疾歧視行為。三條法例在港實施了七年有多,而政府正研究制訂《種族歧視條例》。以香港目前的政治環境,任何法案都要過關斬將,幾經修訂才能在立法會通過而生效,尤其是涉及價值觀而非簡單「一加一等於二」的法案。立法消除種族歧視行為,難度不下於回歸前制訂前三條消除歧視法例。

 剛結束的世貿部長級會議在全球注目下,展示了香港尊重自由和法治的一面。真正文明社會的公民,在日常生活和經濟活動中同樣要保持這種素質,消除歧視,尊重人權。 (本欄每周三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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