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繁體 | 簡體 
首頁 | 要聞 | 香港 | 內地 | 台灣 | 國際 | 評論 | 財經 | 地產 | 投資理財 | 教育 | 副刊 | 娛樂 | 體育
2006年1月4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各地警誡詞一覽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1-04]

美國聯邦調查局

 「你有權保持緘默。任何你說的話可能在法庭上用作針對你的證據。」

澳洲聯邦警察

 「我必須警誡你,你不一定要說任何話或做任何事,但你所說的話或所做的事可能會用作證據。你完全明白這警誡詞嗎?」

加拿大皇家騎警

 「你不一定要說話。你無須害怕任何威嚇,也不會因為任何給予優待的承諾而得到好處。任何你說的話可能在法庭上用作針對你的證據。你明白嗎?你現在有沒有話想說?」

香港警察(廣東話)

 「唔係勢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喇,但係你所講嘅野,可能用筆寫低及用嚟做證供嘅」

香港警察(普通話)

 「你不一定要說話,除非你有話要說。但是,你說的話可能會寫下來及用作證據。」

香港警察(英文)

 「You are not obliged to say anything unless you wish to do so but what you say may be put into writing and given in evidence.」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 
2020-2021年度財政預算案 
2020年兩會 
2019全國兩會 
「逃犯條例」修訂 
亞洲文明對話大會 
首屆粵港澳大灣區媒體峰會 
建國70周年 
施政報告2019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基本法30周年 
四十不惑 
駐港部隊軍營開放日 
科創潮流音樂嘉年華 
拘捕黎智英 
香港教育高峰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