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6年1月5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副刊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翠袖乾坤:「佳音」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1-05]

翁靜晶

 聖誕節有所謂Boxing Day;Box者,乃禮物盒,顧名思義,Boxing當且就是拆禮物之意,而並非此字之另一解釋—打摔角!Boxing Day這天,銅鑼灣一所餐廳附近,卻發出猶如圍觀摔角之聲浪。原來,藝人何韻詩,包場舉行聖誕派對,當中某個遊戲,輸了的人要被罰在街頭大叫、轉圈或脫衣!狂歡至凌晨一時左右,終有街坊對「噪音」忍無可忍,召來六名軍裝警員到場干預。

 佳節歡騰,何韻詩難免對投訴感到不忿。究竟,達至何種程度才算是「噪音」?是否有人覺得「滋擾」,就作噪音論?每個人對聲浪之抵受能力不同,又該如何定斷?

 根據香港法例,在居宅地區之聲浪,確實沒有一定之限制準則。反之長時間持續的建築工業聲浪,規管卻比較嚴格,對於不同的機器,各有「分貝」上限的規定。至於經申請批核之大型活動,一般規定不得製造超過七十分貝的聲浪;而住宅地方或公眾場所的聲音,例如電視機、冷氣機、狗隻、收音機、揚聲器、樂器、遊戲等,並沒設定一個特定的「分貝」規限。香港法律第四百章《噪音管制條例》內第四及第五條中,指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環保署指引,在這些地方的噪音,要由警方接到投訴後,根據當時情況,判斷屬於滋擾,才加以處理。換句話說,「測量儀器」是警員的「耳朵」。

 檢控噪音的法例有不少。以上所言《噪音管制條例》第四及五條,犯者可處罰款一萬大元。《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禁止在公眾街道上玩樂器、遊戲、消遣或喧鬧地集會,犯者罰五百元或監禁三個月。零五年中旬,就曾有一對夫婦在公園彈結他,被人投訴,政府以《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的「遊樂場地規例」控告,指遊樂場不得奏樂器或唱歌,對人造成煩擾。此罪可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十四天。

 如何才算噪音?一句話:「過得人、過得自己」,己所不欲者,就勿施於人也。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副刊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