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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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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行政司法權傳獲批北延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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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獲悉,國務院已經批准建立深圳灣口岸,作為深港兩地海關進行「一地兩檢」的首個口岸。香港特區將對位於深圳轄區內的「港方口岸區」及與之連接的深圳灣大橋深圳段橋面,實施行政管轄及司法管轄權。此舉變相擴大了香港的管轄範圍,被視為前所未有的突破性安排。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韓笑、邱萍菲6日電

 研究香港與內地關係的權威人士指出,隨著兩地跨境基建的不斷增加,香港特區若能在如深圳西部通道式的「一地兩檢」的方式中取得「港方口岸區」的行政管轄和司法管轄權,今後若遇類似問題,例如日後興建的港珠澳大橋通關管理等,特區政府可同樣傚法。

變相擴大香港管轄範圍

 有關人士強調,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各自授權範圍的不同,作為第一個實施「一地兩檢」的口岸,如何授權香港特區對「深圳灣口岸」的部分區域實施行政管轄和司法管轄具有相當的示範意義。

 「一地兩檢」是「一國兩制」實踐下一項新安排。為使香港特區能在深圳灣口岸的「港方口岸區」有效履行口岸執法職責,需要授權特區對「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據悉,特區政府方面希望中央能盡快以適當方式授權香港特區,明確該口岸港方管區的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屬於香港特區政府,適用香港特區的相關法律,同時希望中央授權的形式有充分法律效力。

符合中國憲法及基本法

 有關專家表示,在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仍然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此,不存在主權問題,同時也適用香港特區法律,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中國憲法及香港基本法。

 同時,根據憲法和有關口岸管理法律規定,國務院有權批准設立深圳灣口岸及對其管理做出安排。而所謂授權香港特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本質上是對整個深圳灣口岸管理的安排。因此國務院即可授予特區政府對口岸相關區域的行政管理權,但無權授予特區政府對該地區實施司法管轄權;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則可同時對行政管理和司法管理進行授權。(授權方式可參考附表)

港珠澳大橋通關可效法

 由於國務院授權香港特區在內地特定區域內形式權力是一項沒有先例的安排,因此具體以何種方式授權較為妥當,有關部門還在討論和研究中。但有關專家表示,無論用什麼方式授權,今後對於此類情況的處理都有很強的示範意義,並將對目前正面對此難題的港珠澳大橋的上馬,有正面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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