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統一授權;
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授權,即由國務院授權口岸設置,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行政、司法管理權;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對相關司法管理權進行授權,國務院同時行使其行政管理的授權職能;
也可由國務院提出相關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進行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