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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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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選舉條例 3月提交修訂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1-17]

 【本報訊】政制事務局昨向立法會提交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文件,當中重申07年行政長官選舉的選民基礎將維持不變。

 林瑞麟表示,當局將在3月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草案,以便於今年選委會的選民登記截止日期5月16日前,有關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及生效。對於備受社會關注的自動當選問題,文件中提出「投支持票」的建議:即使只有1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有效提名時,仍須進行投票程序:選委在投票時可選擇「支持」或「不支持」該名候選人,候選人必須取得超過總有效票過半數的「支持票」方可當選。

出缺少於半年不需補選

 另外,當局又根據《基本法》第53條第2段中,有關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6個月內依《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填補缺位而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其任期應為原任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的規定提出建議。

 當局建議:如果在行政長官出缺後6個月內,將會選出新一任(即5年任期)的行政長官,因而毋需安排補選,期間由署理行政長官繼續代理職務,直至新一屆的選委會選出新一任行政長官為止。倘行政長官於任內出缺而要進行補選,則由原有的選委會處理。

補選特首只能連任一次

 建議又規定,經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在任滿剩餘任期後只可連任一次,而剩餘任期亦算為「一任」。文件解釋,倘剩餘任期不算作《基本法》第46條所指的一屆任期,則新的行政長官在最極端的情況下可在任超過14年(剩餘的4年多任期再加上2個接連的5年任期),如此便違反了《基本法》明確限制了1名行政長官只可以連續在任10年的原意。

 同時,當局建議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訂明只有區議員、政協委員及鄉議局委員才可成為其所屬界別分組的委員;當有個別人士不再擔任區議員、政協委員及鄉議局的成員,其作為選委會有關界別分組委員的身份亦會終止,而其空缺將會按照現時適用於界別分組補選的法律安排,透過舉行界別分組補選填補。

 根據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即使部分區議會、政協及鄉議局界別分組的選委已不再為有關界別分組的成員,若他們能證明與本身的界別有「密切聯繫」,其選委會成員身份亦不會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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