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建
在史籍記載上,凡是處事辦案苛刻、盡力陷人重罪的都稱為「酷吏」。但名列史籍《酷吏傳》的實際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敢於搏擊豪強、一心維護法律的真正法官;還有一類則是和張湯一樣,一貫依照皇帝意旨迫害良善的人主鷹犬。
張湯的繼任者杜周,就是歷史上有名的迎合皇帝意旨辦案的法官。
杜周是南陽人,先是在南陽地方官府裡做小吏,被當時另一個著名的酷吏、南陽太守義縱當作人才推薦給張湯,在張湯手下當了「廷尉史」。張湯派他去邊疆處治逃亡案件,他判決了一大批死刑案件,上報給張湯,張湯很滿意。向漢武帝上奏,後來他就被調到漢武帝身邊的御史部門辦案。
杜周這人不愛多說話,看上去一副忠厚樣子,實際上為人刻薄。張湯出事後,杜周轉任廷尉,按照張湯的傳統辦案,而且比張湯更善於窺測漢武帝的心思。漢武帝想要治罪的,他就千方百計加以陷害;漢武帝想寬大處理的,他就把嫌疑人長期關押,然後逐漸說明那人的冤枉。
由於他在廷尉任上老是逢迎皇帝,不按照法律辦事,在當時高度重視法律的社會背景下,他的這種做法,引起很多人不滿。有人當面指責他說:「你身為天下持平的廷尉,卻不按照三尺法(秦漢時法律寫在三尺長的竹木簡上,因此號為三尺法),專門以皇帝的意旨來辦案,辦案難道應該是這樣的嗎?」杜周卻說:「三尺法是哪裡來的?以前皇帝頒布的叫做『律』,當今皇帝頒布的叫做『令』;只要是現在的就是法律,哪裡有什麼一成不變的法令!」
杜周的這番說辭只是狡辯而已。秦漢時皇帝確實擁有立法權,但是並非皇帝的一切指示都是法律:皇帝一般性的指示「制」或「詔」只具有針對特定人和事的效力,並不具有普遍和永久的法律效力。只有明確要將制詔「具為令」的,才由丞相、御史大夫具體擬訂法律條文。而前朝皇帝的「令」在本朝要繼續有效的,就必須改編為「律」才有效力。
杜周這樣赤裸裸的為君主的絕對專制辯護,當然討得皇帝喜歡,所以他足足當了十一年廷尉。在這期間,廷尉府接辦皇帝下達的「詔獄」案件範圍越來越大。漢武帝為了加強集權,著力打擊老臣舊貴,杜周管理的廷尉監獄裡經常關押上百名「二千石」(地方郡守、朝廷九卿一級)以上的官員。各地上報的案件少則數百,多則上千,每件案件牽涉到的證人及罪人家屬動輒幾十、幾百,都被押解到長安。廷尉下令解送的有幾萬人,而各地官吏增加的達十幾萬人。
後來杜周又先後擔任長安的治安長官「執金吾」、御史大夫。當年他剛到長安,家裡只有一匹馬,等到他當上御史大夫,兩個兒子都當了郡守,「家貲累巨萬」。(中國古代的法官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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