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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陳芷娟(中)表示,當局計劃立法限制濫發商業電訊。 本報記者李志樑 攝
港府終於出招,最快於今年底立法採用「選擇不接收」機制,規管商業電子訊息,限制濫發電郵、短訊和傳真。但在新機制下,電訊管理局拒主動打擊濫發行徑,只會因應市民投訴檢控,市民可選擇拒絕接收訊息,如果發訊人漠視「不接收」要求,當局會勒令發訊人停止發出訊息,違例者可被罰款10萬元。 本報記者 羅敬文
【本報訊】工商及科技局昨日推出《遏止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電子訊息的問題立法建議》諮詢文件,擬立法規管商業電子訊息,涉及預錄聲音的來電、電子郵件、傳真,短訊或多媒體訊息。港府建議採用「選擇不接收」機制,發訊人須提供有效期達30天的渠道,讓市民永久拒絕接收有關訊息,發訊人須在10天內完成市民的要求。
違「不接收」要求會被罰款
當發訊人未有理會「不接收」要求,電訊管理局局長將可發出《執行通知》,要求發訊人立即停止不法行徑,任何人不遵從將被罰10萬元,繼續干犯者每天可被罰1,000元。當局又建議,禁止供應、取得和使用收集得來的電子地址清單,作出違反發出商業電子訊息的規限,違者可被罰款100萬元和監禁5年。
用電腦日傳百商訊屬違法
當局禁止發放任何有誤導性標題的訊息,又規定訊息中須附有發訊人姓名、實際地址及電子地址(如傳真號碼、電郵地址),發訊人須確保聯絡資料在30日內有效,提供途徑讓市民向發訊人發出「不接收」要求。至於採取自動化程式濫發電子訊息、利用電腦每日傳送100個商業訊息、以訊息詐騙,均屬違法。
政黨及慈善團體不受限
工商及科技局副秘書長黎陳芷娟昨日表示,在日常接收的訊息中,逾半數都屬垃圾訊息,有必要引入機制規管。她續稱,當局建議的「選擇不接收」機制,已平衡在中小企推廣產品的空間,以及保障市民免受訊息滋擾。她強調,新規管限於宣傳推廣和服務的商業電子訊息,政黨、慈善團體的非商業訊息不在此限。
專人致電推銷將獲豁免
在新規例下,由專人致電給客戶推銷產品和服務,將獲得豁免,讓正常和合法的促銷活動,可以繼續進行。當局方便日後舉證檢控違規的發訊人,規定發訊人須保留「不接收」要求的紀錄最少7年,以便調查,市民可在收到垃圾訊息6年內,向法庭提出索償。有關立法建議的公眾諮詢期為期兩個月,至3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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