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可拒收訊息,發訊人漠視要求可被罰款10萬元。
禁止收集和使用電子地址清單作濫發行為,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被罰10萬元和監禁兩年;經公訴程序定罪,罰款可達100萬元和監禁5年。
制訂「不收訊息名冊」,一概拒收預錄話音、短訊和傳真訊息。
每日傳送大量(逾100個商業訊息)電子短訊進行詐騙活動,罰款由法庭裁定,監禁達十年。
市民可循民事途徑在6年內追討因受滋擾而造成的金錢損失。資料來源:工商及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