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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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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的打擊濫發商業電子訊息措施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1-21]

 市民可拒收訊息,發訊人漠視要求可被罰款10萬元。

 禁止收集和使用電子地址清單作濫發行為,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被罰10萬元和監禁兩年;經公訴程序定罪,罰款可達100萬元和監禁5年。

 制訂「不收訊息名冊」,一概拒收預錄話音、短訊和傳真訊息。

 每日傳送大量(逾100個商業訊息)電子短訊進行詐騙活動,罰款由法庭裁定,監禁達十年。

 市民可循民事途徑在6年內追討因受滋擾而造成的金錢損失。資料來源:工商及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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