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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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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香港聯繫」電訊 均受監管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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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俊華表示,立法規管境外濫發商業電子訊息需要國際合作。

 【本報訊】(記者 羅敬文)港府計劃立法規管商業電子訊息,當中更訂明只要任何商業電子訊息有「香港聯繫」,都受到法例的監管。不過,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承認,透過立例規管境外的濫發商業電子訊息十分困難,但有助向海外濫發訊息者傳達明確信息,表明港府不會容忍他們向港人濫發訊息。

 在互聯網的虛擬世界內,沒有地域之分,即使在地球另一邊的親友,只憑一個電郵,訊息隨即傳送。不過,來自海外的濫發電子訊息,亦對港人構成極大的滋擾,當局計劃透過立法限制本地濫發商業電子訊息的同時,適用於海外的濫發訊息,但卻遭質疑難以在海外執行,使法例形同虛設。

與國際合作規管境外濫發

 曾俊華昨日出席午餐會後表示,新法例將適用於境外行為,任何商業電子訊息有「香港聯繫」,即由本港發出或傳送到本港地址的電子訊息,都需要遵守法例的規定。他續稱,當局下一步將會與區內擁有這類法例的國家一起合作,若發現某些訊息是由那個國家發出,我們便可與那個國家合作,作出適當的執法。

 工商及科技局副秘書長黎陳芷娟表示,本港有99%的垃圾電郵來自海外,要處理垃圾電子訊息,也須從海外出發。她說,在海外執法確有難度,但立例時容許海外個案可獲豁免,會使本港成為濫發訊息的避難所。她舉例說,若發現有來自美國的濫發訊息個案,港府可通知美國偵查,了解發訊人有否在當地違反發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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