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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建
西漢文帝時期一舉廢除了傳統的殘害罪人身體的「肉刑」(主要有毀容的墨刑、割鼻的劓刑,砍腳的斬趾刑等),這是一個了不起的創舉。但是後來也一直存在爭論,覺得僅把罪人打一頓、關幾年,處罰的力度太輕,最好應該是恢復肉刑。對恢復肉刑的理由講得最透徹的,要算是西晉時期的著名法官劉頌了。
劉頌(?—約300),字子雅,出身於廣陵(今江蘇揚州)的世家大族。很早就出任官職,年輕時作為「相府掾」到新平定的原蜀國地區巡視,見當地久經戰亂、經濟殘破,自作主張開倉賑濟,被「除名」(開除官職)。司馬炎登上皇位,任命劉頌為負責司法的尚書三公曹尚書,以後又代理廷尉。當時正好發生一件政治大案件:尚書令史扈寅被人誣告,晉武帝下詔,要「考竟」(施用刑訊逼供)。可是劉頌卻耐心收集證據,證明扈寅無罪,上報晉武帝,扈寅終於可以免除死在監獄的命運。這件平反冤獄的舉措,為劉頌建立了名聲。後來他連續擔任六年廷尉,執法公平,被人們比做是漢代的張釋之。
作為當時著名律學家,劉頌在廷尉任上多次建議恢復肉刑,認為廢除肉刑後,「死刑重」、「生刑輕」,因此人們輕於犯罪。而且在山區服苦役的罪犯,「饑寒切身,志不聊生」,就是原來是好人良民也被這悲慘境遇養成盜賊習性,更何況「本性奸凶無賴之徒乎」!服刑罪犯逃亡很多,抓回來不過是再剃一次光頭、再加幾年苦役,罪犯依舊一心想逃跑,這叫做「以刑生刑」,「以徒生徒」。只有恢復肉刑才可能「去其為惡之具」,逃跑的砍腳、偷盜的截手、強姦的去勢,足以防止罪犯以後再犯同樣的罪行。而且可以大大減輕政府控制罪犯的成本,把接受了肉刑的罪犯放回家,「父母妻子,共相養恤,不流離於塗路」,也可以設法自謀生路。這樣才可以「止奸絕本」。晉武帝看了以後,承認他的說法有道理,但是考慮到穩定統治秩序的需要,並沒有接受他的建議。
另外針對當時經常輕率改變法律、不依照法律辦案的情況,他也曾專門上書要求嚴格實行法律至上的原則。他指出這種現象主要來自於皇帝經常表示要在法律以外追求所謂的「盡善」,於是各級官吏就猜測、迎合皇帝的意思,結果導致法律被破壞。因此他強調:「人君所與天下公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為教。」法律既然公佈,皇帝也應守法,大臣更應該是「主者守文,死生以之」,嚴格遵守法律的條文,不得援引法律以外的理由來進行裁判。並強調「斷罪皆當法律令正文」;如果正文沒有規定的,按照「名例」(法典的總則)推理裁斷;名例編裡也沒有規定的,「皆勿論」。這樣明確的表示「罪刑法定」意思的言論,在中國法制史上是很罕見的。只是他的這個建議顯然會影響到皇帝的權力,因此並沒有得到認可。(中國古代的法官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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