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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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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十六歲結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2-09]

翁靜晶

 台灣一段新聞,不知該稱之為「前衛」,抑或是「復古」,可謂是大開眼界。

 一位立法委員的十六歲兒子,討得同齡媳婦,女方懷了六個月的身孕!托男家之鴻福,兩位中學生,非但筵開二千席,創下最高婚宴開銷的紀錄,更未有因為偷嚐禁果結珠胎,而引起負面輿論。各位政界中人,更大讚小新郎「身體好、能力強,稟承了其父之『雄風』,真叫人嘆為觀止!

 一臉稚氣的小新人,都是十六歲。令人疑惑之處,倒是台灣的法定結婚年齡,似乎有礙於二人好事。台灣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又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在台灣,成年人的定義,是年滿二十歲者,而未成年人要結婚,必取得父母作為代理人的同意,不可自主結婚。爭取父母同意,以上立法委員的兒子,當然不成問題,然而台灣民法第九百八十條亦規定:「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不得」兩字,為最低年齡設定了底線,這位十六歲的小新郎,在法律面前,究竟「夠秤」否?轟動台灣,又成為國際新聞的「小孩子、大婚禮」,留下了一個問號。

 換了是香港法例,十六歲的孩子,若得到父母同意,亦可以結婚。但在女方懷孕一事上,無論是台灣法還是香港法,都有如「踩鋼線」,皆因兩者對女方性行為的年齡,都限制在十六歲。

 台灣刑法第二二七條指︰「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港人都很熟悉了,俗稱為「衰十一」,禁止與十六歲以下女性性交。香港法律,儘管容許十六歲成婚,但此時懷了的身孕,若來自未滿十六歲之性行為,男方一樣會被警方追究,不會因為合法結婚而前事不計。對此,台灣法律是「包容」或是「嚴辦」,且又是另一個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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