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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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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值得商榷 推遲撤令合理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2-10]

 高等法院昨天裁決,《電訊條例》33條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特首曾蔭權提出的行政命令亦不能作為法律的依據;但由於行政命令不屬於法例,法院無權宣布是否違憲,故此行政命令是合法的,法庭亦看不到曾蔭權有失職的地方。法官夏正民亦接納政府申請,延遲半年撤銷行政命令。我們認為,裁決指《電訊條例》33條違反基本法值得商榷,但肯定行政命令合法,以及延遲半年撤銷行政命令,以免出現法律真空,則有合理之處。

 《電訊條例》第33條列明,特首可基於「公眾利益」簽發命令截取信息,而「公眾利益」的意思,只局限於基本法第30條中「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因此《電訊條例》並無違反基本法。實際上,為了阻遏罪行、保障公共安全,執法部門確有需要以秘密監察手法進行調查工作及搜集罪證,這是行之有效和舉世皆然的正常做法。《電訊條例》於1963年通過,本港法院亦接納了執法部門根據該條例以秘密監察手法搜集的證據,並已成為普通法的重要組成部分。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時,並沒有認為《電訊條例》牴觸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擁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涉及基本法條文含義的官司,香港特區法院應依基本法行事。香港特區法院是否有違憲審查權,是否可越俎代庖宣布《電訊條例》33條違反基本法,值得商榷。

 法官將判辭生效時間推遲半年,以免出現真空,使政府有時間立法,則是必要與合理的。有法律界人士建議把涂謹申在九七年草擬的《截聽條例》拿來立法,作為緊急立法之用,但該條例十分草率粗劣,存在很多漏洞,當日連港督彭定康也不肯簽署生效,現在又怎能拿來再用。當局應盡快完成秘密監察修例才是正途。但是,在目前的政治生態下,立法會是否能配合政府在半年內完成立法,令人關注。我們希望,立法會議員應在保護市民資訊自由與香港良好管治之間取得平衡的原則下,盡快配合政府完成立法。(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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