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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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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養家禽罰10萬扣5分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2-12]

 【本報訊】房屋署提醒公屋居民,未經房屋委員會同意,在出租單位內飼養禽畜或牲口屬違反公屋租約條款的行為,而禁止散養家禽修訂條例生效後,居民養受管制禽鳥可能被罰5至10萬元,更會被扣5分,甚至終止租約。

 房屋署助理署長(屋h管理)黎業祥昨日提醒居民,由周一(2月13日)起禁止散養家禽修訂條例生效後,公屋居民如未經許可而散養活家禽包括雞、鴨、鵝、鴿和鵪鶉均屬違法,違者除可能被罰款5萬至10萬元外,更會被扣5分。

 他表示,房屋署會與各有關政府部門緊密合作,確保條列能夠切實執行,他警告說:「房屋署會考慮對嚴重違規的租戶終止租約。」

 他又說:「房署已調派職員驅趕野鳥,一旦發現雀鳥屍體會立即送往漁護署;而各屋h清潔承辦商又會派員每日三次清潔及消毒電梯按鈕。」

扣分個案近80宗

 同時,房署將加強宣傳,在各屋h升降機大堂張貼海報及派發傳單,並透過房屋資訊台播出文字訊息,提醒居民切勿飼養動物。

 此外,又會加強清潔街市,提升屋h的環境衛生情況。各屋h的管理處則會加強巡查野生雀鳥或白鴿聚集的黑點,加強清潔工作。

 自03年8月推行屋h清潔扣分制以來,未經業主同意,在出租單位內飼養禽畜或牲口已被納入扣分制的違例事項,觸犯的公屋租戶會被扣5分。黎業祥說:「至今年一月底止,在這規定下被扣分的個案已近80宗,其中大部分均屬未經登記准許飼養狗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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