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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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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斌倡設獨立機構 監管秘監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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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斌(中)建議當局,設立獨立的監察機構監察和處理秘密監察的投訴。本報記者莊海源 攝

 【本報訊】(記者 莊海源)對於當局正就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進行立法,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建議,當局應同時設立獨立的監察機構,處理有關的投訴,並賦予該機構傳召證人、搜查及扣押、進行聆訊及發表報告,以至下令當局支付賠償、及下令停止進行有關監察的行為,銷毀所收集的資料,以制止有關的不當行為等權力。

 吳斌昨日在與傳媒茶敘時透露,公署已就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就香港執法機構的秘密監察活動的合法性的判詞作出審慎考慮。

 他認同,秘密監察活動是執法機構在打擊罪行及維持治安時採用的有效調查手法,但執法機構在進行旨在收集個人資料的監察行動時,必須繼續遵守私隱條例的規定,尤其是保障資料第1(2)原則的規定,即個人資料必須以「合法及在有關情況下屬公平」的方法收集,故建議成立獨立的監管機構處理有關問題。

 他承認,由於獨立的監察機構與私隱專員的職能及權力有時或許重疊,必須明確界定獨立監察機構的職能及權力,以免在循何種渠道尋求協助及糾正措施方面令市民產生混淆。

建議闡明概念用詞防濫用

 他又建議,當局應明確述明「公共安全」、「侵擾程度較高的秘密監察」等概念用詞,以防出現濫用的情況。而向指定的獲授權人員提出的續期申請,可減低濫權風險,任何首次以外的續期申請必須獲法庭批准。

 另外,當局透過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取得的個人資料,必須妥加保存及上鎖,只限基於「需要知道」原則獲授權的職員查閱。在履行收集目的後,必須妥善銷毀所收集的個人資料,以免保存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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