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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就業,港人及其僱主都要辦理一定的手續,才可以合法順利工作。不同城市的法規和手續可能有所不同。如在深圳,當地嚴格地遵守《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8及14條規定,要求港人逐一提供下列文件:
( 1 ) 提供擬聘用的台港澳人員履歷證明;
( 2 ) 提供聘用意向書;
( 3 ) 提供擬聘用外國人公司原因的報告;
( 4 ) 提供擬聘用的台港澳人員從事該項工作的資格證明;
( 5 ) 擬聘用的台港澳人員健康狀況證明;
( 6 ) 提供就業申請人有效旅行證件 ( 如「回鄉證」);
( 7 ) 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 ( 副本 )、登記證或政府批文;
( 8 ) 提供就業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張 ( 要求相片規格為2吋,一張貼於「台港澳人員就業申請表」相應處並蓋騎縫章;一張交勞動部門辦理就業證 )。
上述手續,港人可通過內地公司的人事部、中介服務公司或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辦理。
(以上資料引自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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