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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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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鼓勵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的規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2-26]

(京政發[2002]2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鼓勵在京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鼓勵在京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的規定

  第一條 爲發揮首都人才聚集、科教資源豐富的優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區域創新能力,加快知識型服務産業發展,提高首都經濟的質量和效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內外組織、個人在本市轄區內設立並經認定的科技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研發機構)。

  第三條 市科委負責研發機構的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研發機構頒發《北京科技研究開發機構證書》,對已認定的研發機構每兩年復核一次。

  第四條 國內組織、個人在京設立從事經營活動的研發機構,應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研發機構可以按企業分支機搆設立。

  第五條 國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組織或個人設立研發機構,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登記、註冊手續。

  第六條 在京設立研發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自然科學相關領域內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高新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科學研究及技術開發和試驗工作。

  (二)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符合國家及本市的技術政策和産業政策,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資産總額500萬元以上(軟體類研發機構資産總額100萬元以上)。

  (三)研發機構的總人數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人數占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50%;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人數占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60%。

  (四)研發機構年技術性收入占總收入60%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研究開發經費應占總收入20%以上;非獨立法人研發機構,每年投入的研究開發經費應達到500萬元或占企業産品銷售收入的5%以上。

  第七條 申請認定研發機構,應向市科委提交《研發機構認定申請書》和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專用章)。

  (二)機構章程。非獨立法人的研發機構,應出具組織機構有關材料。

  (三)場地和儀器設備等有關證明。

  (四)當年財務報表。

  (五)本科以上學歷的研發人員的學歷證明複印件。

  市科委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工作,並向符合條件的申請機構頒發《北京科技研究開發機構證書》。被認定的機構可憑證書到有關部門辦理享受相關政策的手續。

  凡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研發機構,可免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式,直接到所在區縣科委領取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享受本市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政策。

  第八條 經市人事局批准,研發機構可接收符合進京條件的國內應屆畢業大學生、研究生。經市人事局批准,可以爲研發機構所需的外省市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才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研發機構中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並在京工作滿三年的人員,經用人單位推薦,有關部門批准,可以辦理調京手續,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調隨遷。

  第九條 研發機構中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外埠內地人員,憑所在研發機構出具的證明,可在研發機構所在地公安管理部門辦理邊境通行證。

  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按本市有關規定,爲研發機構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人員辦理社會保險。

  第十條 國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組織或個人設立的研發機構,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可在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專用賬戶,其外匯收支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研發機構進口的自用設備、物品等,符合國家現行優惠政策的,免征關稅和進出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二條 研發機構的外籍人員在京工作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市政府外辦申請取得《外國專家證》。

  (一)具有學士以上學位、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

  (二)具有五年以上本專業工作經驗,並能正確實施技術指導,勝任本職工作。

  (三)具有五年以上在境外從事管理工作經歷,在大、中型企業中擔任部門經理或同級以上職務。

  申請人須向市政府外辦提交所在單位的《北京科技研究開發機構證書》、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專用章)、申請人簡歷、學歷證明以及護照複印件等材料。市政府外辦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並頒發《外國專家證》。

  第十三條 研發機構中經有關部門認定爲外國專家、港澳臺專家、華僑專家的人員,其攜運進境的圖書資料、科研儀器、工具、樣品、試劑等教學、科研物品,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免征關稅。

  獲准入境並在北京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國公民、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等研發機構常駐人員,在簽證有效期內初次來華攜帶的攜帶型電腦,經北京海關審核,在每個品種一台的數量限制內,予以免征關稅。

  第十四條 研發機構實行獨立核算的,其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活動,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可向地方稅務管理部門申請免征營業稅;研究開發的軟體,經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在銷售時將著作權、所有權一併轉讓所取得的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上述技術性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部分,可向地方稅務管理部門申請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十五條 研發機構研究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按照稅務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研發機構研究開發擁有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共性技術、安全技術專案,經市科委核實,可給予一定科技經費支援。

  第十七條 研發機構可通過競標承擔市政府投資的重大科技計劃專案;也可承接社會組織及個人委託的科技開發專案。

  第十八條 研發機構在京一次性購買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於辦公,符合《北京市關於擴大對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2〕12號)等有關規定的,可向市經委申請享受繳納契稅稅款50%的財政支援。

  第十九條 研發機構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實施轉化的,可向市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申請認定,享受《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1〕38號)有關政策。

  第二十條 支援研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或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聯合辦學,經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承認其培養學生的學歷、學位。

  第二十一條 鼓勵研發機構向社會開放其實驗室和試驗基地,可以適當開展有償服務。研發機構的實驗室、試驗基地爲本市孵化器在孵企業提供服務的,可向市科委申請經費支援。

  第二十二條 鼓勵研發機構在京申請國內外專利,市知識産權局可給予一定的專利申請費和專利維持費補貼。

研發機構在本市轄區內完成的發明、發現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參加市科委組織的"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的評獎。

第二十三條 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研發機構,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産率增長幅度的,實際發放的工資收入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繳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第二十四條 研發機構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首次購買商品住房,符合《北京市關於擴大對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2〕12號)等有關規定的,可向市經委申請按其本人上年已納個人所得稅數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研發機構中爲本市科技進步、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可參加本市"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和專門爲外國專家設立的"長城友誼獎"等榮譽稱號的評選。

  第二十六條 研發機構中的科技人員,可按照社會化職稱評審的有關政策,由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中心代理,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統一組織的評審。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實施中遇到的問題,由市科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11日發佈並執行的《北京市鼓勵在京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的暫行規定》(京政發〔1999〕17號)同時廢止。

 (資料引自:北京市投資促進局網站,刊登時間:200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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