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江蘇省張家港保稅區實際,特提出若干優惠政策的實施辦法。
一、海關關稅優惠政策
1、從境外運入保稅區和從保稅區運往境外以及在區內流轉的貨物,免征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2、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免征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3、區內企業進口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4、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予以保稅。從事保稅性質加工、其加工產品全部出口的,免征加工環節增值稅。
5、加工企業生產的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免領出口許可證,免征出口關稅和出口增值稅。
6、保稅貨品在海關辦理備案手續後,可在區內企業之間自由流轉,開展保稅貨物交易業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7、三資企業購買自用國產交通工具享受關稅優惠。
二、稅收方面的優惠
8、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減半"徵收的優惠。對符合國家有關鼓勵政策的,可減按10%計征。對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經批准可減、免。地方所得稅免征。
9、港口、碼頭建設項目的企業所得稅享受"五免五減半"優惠。
10、企業自建或購置的自用房產,自建成或購置之月起,五年內免征房產稅。企業固定資產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稅務部門批准後予以實施。經保稅區管委會批准,免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11、企業從非保稅區購進貨物出境或加工後再出境,符合出口退稅條件的,由區內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12、對區內有固定場所、固定人員、並已正常辦公的進區企業,按當年度增值稅完稅額度的大小,可享受保稅區管委會的財政補貼。
三、業務運作方面的優惠
13、保稅區與境外之間可自由進出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通關實行進出境備案制。
14、境外投資者在保稅區設立生產性企業,其產品銷售不規定內外銷比例。加工企業用於加工所需的境內外原材料,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開展保稅加工業務,可以採用區內自行加工、委託區內企業加工,部分加工環節可委託區外企業加工、接受區外企業委託加工等形式。
15、從境外運入供保稅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和辦公用品,為加工出口產品而運入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裝物料,和運入保稅區儲存的貨物,以及在區內加工後運往境外的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免領貨物進出口許可證。
16、經海關批准,區內保稅貨物在主管保稅區海關辦理手續後,可從其它口岸進出境。
17、境內外投資者均可在保稅區成立貿易公司,從事轉口貿易、區內貿易、保稅區之間企業貿易,與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企業之間的貿易及各類中介業務。
18、允許企業買斷非保稅區有進出口經營權公司的產品出口,向非保稅區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銷售進口物品。
19、保稅倉儲的貨物不受倉儲時間和貨物品種的限制。允許企業在保稅倉庫內對保稅貨物進行改換包裝、分級、刷貼標籤、分裝等簡單加工。
20、區內企業可以從事出口加工、保稅倉儲、國際貿易以及為開展上述功能服務的商品展示、展銷等相關業務。
四、金融、外匯及其它方面的優惠
21、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授權機構批准,允許境內外的金融、保險機構在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22、區內中外投資企業,均可以按規定開立外匯現匯帳戶。外匯收入實行意願結匯,可以保留現匯,周轉使用。區內企業無須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只需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23、進區企業在區內允許各國貨幣流通。既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經常項目下的外匯和人民幣可以自由兌換。
24、境外投資者依法獲得的投資利潤和其它合法收入以及境外員工的合法收入,可依法匯往境外,並免征匯出額所得稅。
25、企業在區內建設的項目可免繳城市基礎設施費、城市配套費。
26、企業中方人員經有權政審部門批准,可在保稅區辦理出國(境)任務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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