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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有關提高丁屋政策檢討仍有待與鄉議局商議。 資料圖片
新界丁權及丁屋是清朝及港英政府的綜合產物。1972年,前新界民政署長與鄉議局達成協議,准許於1898年前英國佔領新界村落原居民的後代,年齡逾18歲的男丁,可享有丁權並向民政事務署申請興建丁屋,目前已批准興建約3萬間。不過,每名男丁一生只可有一次丁權,而在私人地興建的房屋,面積則不受限制;如在政府地興建,最大可建佔地700平方呎、樓高不超過3層的村屋。
政策推出後至今年1月,當局收到的申請中還有11,900宗申請,正處理當中的9100宗,其餘則列入輪候名單,處理需要1至4年不等,而輪候時間亦介乎1至3年,視乎個案是否涉及區內人士反對、越村建屋等複雜問題。
劉皇發促釐清公眾誤解
立法會議員兼鄉議局主席劉皇發表示,擁有丁屋土地是原居民的權益,並非特權:「當年政府房屋政策是市區居民上公屋,但農村居民由於農具、耕種等問題不能離開鄉郊,故獲發丁屋土地,但多年來兩條腿,公屋走得快,鄉村走得慢。」他認為,政府應釐清公眾有關誤解,以免討論該政策時有所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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