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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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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養家禽被沒收 鄉局助村民索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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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護署沒收散養家禽,劉秀鳳凝視著大限將至的6隻小鵝及母雞,悲從中來。資料圖片

 【本報訊】鄉議局協助沙頭角一名女村民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控告政府立法禁止散養家禽,但沒有作出任何賠償。申請人是雞公坑村的60歲村民劉秀鳳,她在2月13日新例生效首日,即被政府沒收9隻鵝和9隻雞,當日她曾為小鵝「洗白白」沖涼,含淚送牠們上路。她指政府立法之後,沒收散養家禽,並沒作任何賠償,違反《基本法》第105條對私人產權的保障,要求法庭聲明港府的決定不合理。

批評「有殺無賠」做法

 手持橫額的大批雞農,昨天聯同鄉議局的成員到高院門外抗議,批評港府的做法為「有殺無賠」。到場支持雞農的鄉議局副主席林偉強表示,鄉議局過往一直支持港府預防禽流感的措施,但港府在修例後,令雞農交出雞隻,卻未給予賠償,其做法不公平及不合理。

 林偉強又指過往法例的賠償基準合理,雞農以往每交出一雞隻,可獲發38元的賠償。港府現時即使不作出同樣的賠償,至少亦應作出恩恤賠償或有合理的交待。此外,進行第二次修例草案時,其他政黨已收到不少村民的投訴,故他不排除會有其他人士興訟。

告港府違基本法

 申請人劉秀鳳聲稱她代表約40多名村民,並促請政府盡快就賠償作出交待。她批評港府只施以重罰達10萬元,懲治不肯交出雞隻的村民,但不肯給予合理賠償,完全不體恤農戶及窮人的苦況。她飼養有9隻鵝及9隻雞,其中每隻雞可產25隻蛋,每隻約值50元。如港府按舊法例賠償每隻38元,她認為賠償為合理。

 申請人的代表律師黃東強表示,申請人現階段自資聘請律師,下一步會否申請法援則為未知之數。黃透露,是次申請的主要理據為,按《基本法》第105條,港府向市民徵用私有財產時,須作出適當賠償,故港府現時做法屬違反《基本法》。然而,由於現時申請人單方面入稟法庭,並將以內庭形式向法庭申請覆核許可,故不便公開入稟狀內容。

政府強調為保市民健康

 政府發言人稱,由於沒有任何生物安全措施或有效注射疫苗的方法,散養家禽容易受帶有H5N1病毒的野鳥或候鳥感染,因此政府有需要禁止散養家禽以保障公眾健康,包括散養家禽者和他們家人和鄰居健康。

 發言人表示,禽流感已成為全球關注的問題,需要各國政府迅速採取行動,以防可能出現的人類感染禽流感個案,因為該病不但死亡率高,亦會嚴重損害經濟。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統計,目前人類感染禽流感的死亡率超過百分之五十。發言人重申,政府不欲看見任何市民因散養家禽活動而面對感染禽流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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