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6年3月2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秘監條例明刊憲 無意設通知機制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3-02]
放大圖片

 ■李少光(右)指事後通知被竊聽者會削弱執法效力。本報記者李志樑 攝

 【本報訊】(記者 聶曉輝)《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刊憲,並將於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草案建議將截取通訊及不同侵擾程度的秘密監察行動訂為「兩級制」,其中侵擾程度較高者須經司法授權方可進行,並設立「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以保障私隱。不過,當局並無意設立通知機制,在一定時期後知會受監察及截聽者。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昨在立法會表示,有信心可在半年內完成立法,否則可能需緊急立法。對於一直有意見認為,執法機關需通知一些曾被截取通訊而事後無被起訴的人,李少光指此舉會大大削弱執法效力:「因為你很難直接去到集團首腦聽他的電話,你只能從他的爪牙及手下方面去截取通訊,如果截取完後我們不起訴便要通知當事人,即是等於要將調查公諸於世。」

 條例草案建議,制訂分級的授權制度去處理截取通訊及不同侵擾程度的秘密監察行動,如屬截取通訊及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須得到有關執法機關的首長所指定而職級不低於等同高級警司的高級人員授權;如屬程度較高的秘密監察行動,則須經司法授權才可:即在得到有關執法機關的首長級人員同意後,須再得到一個由3至6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組成的小組其一成員作出授權,小組成員則由行政長官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推薦而委任。

規定設獨立監察當局

 同時,條例草案規定設立以「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為首的獨立監察當局,以檢討執法機關遵從有關法例及根據建議法例由保安局局長制訂的實務守則的情況,該監察當局亦會處理有關非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的投訴,就賠償作出裁決,並向行政長官提交周年報告。草案建議由不低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現任或退休法官出任專員,並由行政長官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推薦而委任。

 條例草案亦訂定進一步的保障措施,包括執法機關須就其部門人員遵從根據有關法例給予授權的情況,以及指定授權人員行使權力的情況,定期進行內部檢討。條文又規定執法機關須確保妥善處理和處置經由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取得的成果。

 政府消息指出,不是所有監察行動都須經司法授權,是顧慮到要在執法效率上取得平衡,現時的安排已是最好:「像英澳等地,某些情況下甚至行政授權也不必,我們認為香港建議訂立的制衡機制已經相當嚴謹。」

 消息人士又稱,由於法例並沒有賦予國安局及國際刑警等組織人員可在本港行使執法權,故條例只針對特區政府已經足夠;有關人員「私自執法」,有其他現行條例「對付」。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