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保安事委員會成員、民建聯副主席劉江華(見圖)不同意當局不告知被竊聽的當事人,又認為倘靠當事人或專員就錯誤監察行動提出審查並不足夠,建議執法機關在知道有錯誤監察後應主動告知專員,以便作出裁決。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則認為,截聽行為無論是否具滋擾性,均應該盡量向法院尋求手令,因滋擾性及私隱度很難界定,若由法院處理,會較為穩妥。他又稱,立法會有關的草案委員會將很快舉行,希望政府屆時可以就監察儀器等問題提供更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