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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僱主,因為少付工資給其傭工,被法院判罰款16,000元,為欠薪的4倍。
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李麗冰,因短付工資予其傭工,被勞工處檢控。控罪指李在傭工受僱的4個月期間,沒有按照2004年簽署僱傭合約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3,270元支付薪酬,先後短付了約4千元。法院裁定李麗冰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短付了的工資予其傭工。
勞工處提醒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傭工,否則會違反《僱傭條例》,可被檢控。本港外籍家庭傭工的規定最低工資由去年5月19日起調高至每月3,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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