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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差劣,聯營公司沒有提供準確工程時間表,遲遲未能交出工地,工程帳目混亂。
2.涉嫌詐騙、蓄意拖欠及剋扣分判商工程費用,導致五成分判商被聯營公司終止合約及出現嚴重財政困難。
3.拖欠分判商費用,令分判商無法支付工人欠薪及向供應商找數,分判商及工會粗略估計,整個工程涉及欠款達數千萬元,受影響人數達數百人。
4.聯營公司卸責,把延誤工程責任推諉於分判商,又扣減工程費用,令分判商出現財政困難。
5.濫收費用,公然向政府及分判商收取工人安全培訓費,加重分判商財政壓力。
6.漠視對分判商及社會應負的責任。
7.不支工程費、反屈分判商欠款,甚至終止合約。
來源:部分分判商及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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