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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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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最低強積金利益」規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3-17]

.積金局.

 積哥老友阿海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實施後(即2000年12月1日後)才加入現時工作的公司,並且選擇加入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保障計劃(俗稱公積金計劃)。最近他打算辭職,在計算公積金時,卻發現不能全數提取其應得的累算權益,於是找積哥問個究竟。

 積哥解釋道,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後才選擇加入公積金計劃的僱員,一筆數額相等於「最低強制性公積金利益」的金額(簡稱「最低強積金利益」),會受《強積金計劃(豁免)規例》之中有關保存及提取累算利益規定的限制,即一般而言到65歲才可提取。

 簡言之,「最低強積金利益」像強積金計劃中的強制性供款。至於「最低強積金利益」以外的金額,僱員才可以根據公積金計劃訂明的情況一筆過提取。在2000年12月1日前已加入公積金計劃的僱員則不在此限。

 所謂「最低強積金利益」,指下列兩者中數目較小者:計劃成員於強積金計劃實施後,在有關公司服務期間,在公積金計劃下所累算的利益;或

 1.2×最終每月平均有關入息x參加公積金計劃後的服務年期。

 以阿海為例,他至今在公積金計劃中的既有利益為40,000元,但經方程式計算後「最低強積金利益」為30,000元,他只可以提取高於「最低強積金利益」的款額,即10,000元。

 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後才參加公積金計劃的僱員,亦應注意僱主可以利用「最低強積金利益」僱主供款的部分,以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積哥則提醒阿海,如對「最低強積金利益」的計算或有關安排有疑問,應向計劃的受託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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