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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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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署無墊支先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3-17]

 【本報訊】(記者 翁育紅)房署表示,過去曾處理過3宗承建商拖欠工人薪金的個案,但3個案房署均沒有使用保證金向工人墊支薪金。

 房署署長陳鎮源昨重申,工會過去多次提出的個案並不存在墊支情況。他指出,86年初沙田耀安h第1期及顯徑h第2、3期時,承建商不能完成合約工程,引致工人被欠薪,但當時並沒有人要求該公司清盤,故房委會根據合約將原來用作支付承建商工程費用部分,約355萬元交給勞工處發放給工人,該筆款項並非保證金。德信事件中,房署已將工程費交予承建商德信,故不能用保證金墊支。86年中高院頒令該承建商清盤後,勞工處再要求房委會付款時,清盤官認為房委會不能再付款予勞工處。

 03年尾至04年初時,秀茂坪h第11及12期拆卸工程發生欠薪時,房委會經承建商書面同意後,將該項工程和另一項已完成工程的工程費餘額交由勞資審裁處向工人發放欠薪。

 02年翠屏北h更換水喉工程及彩雲h進行翻新工程時,承包商同樣不能完成工程,當時分包商及工人要求房委會支付被拖欠工程費用及薪金,但房委會並沒有答允,只是重新招標後再聘用分包商及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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