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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自70年代開始已投身所謂的「社會運動」,數十年來穿梭於非法集會、行為不檢、藐視立法會、玷辱國旗等罪名之間,早已「犯案」纍纍。直至04年,他由街頭闖入立法會議事堂,但鬧事作風不變。
長毛躋身議員行列之前,已積極於「街頭鬥爭」,是示威遊行「常客」。早在79年,他因在跑馬地新華社香港分社前非法遊行示威,被判囚1個月,但判監不單沒有一改其「愛生事」性格,其行徑反而愈來愈激進。
多次藐視立法會被驅逐
2000年,他於香港回歸3周年升旗禮上,展示被塗污的國旗和區旗,結果被裁定罪名成立,需自簽擔保及守行為1年。同年他再因犯了藐視立法會罪名被定罪,鑑於早有相關「前科」,故即時被判監兩周,更刷新紀錄,成為因此罪判囚的第一人。
2001年,長毛在行政長官施政報告答問大會進行期間,又在立法會內高叫口號令會議中斷,結果於02年4月再次被裁定藐視立法會罪成,又被判即時入獄2周。
除了專門在議事堂搗亂,他在02年又成為回歸後首宗《公安條例》中,因「舉行及協助舉行未經批准集會」而被判罪的主角,需要守行為3個月。
直至04年立法會選舉爆冷,長毛由街頭鬧進立法會,他不改一貫衝擊政府的態度,更經常不顧議員身份,在立法會上演「大龍鳳」。長毛曾因為在會議時擅自展示抗議標語,又在議事廳當眾撕毀《基本法》及政制報告書等,屢次被立法會主席「驅逐」出議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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