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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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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拘留新例 1日內通知家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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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建聯前日拜訪廣東省公安廳,了解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具體情況。 民建聯提供

 【本報訊】(記者 莊海源)民建聯引述廣東省公安廳,根據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不管以任何原因拘留,公安機關都應在24小時內通知被扣留人士的家屬或者工作單位,以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廣東省公安廳又特設港澳台同胞投訴電話(020-83111222),專責處理港澳台人士的問題。

 民建聯主席馬力、常委黃定光、彭長緯及中委潘進源,於3月22日拜訪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張永強及有關官員,了解廣東省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具體情況。民建聯又表達對法例中第57條有關出租房屋的治安責任;以及第83條有關對違反管理行為人士,公安機關傳喚後應及時詢問查證,將傳喚原因何處所通知傳喚人家屬的情況。

港人內地遇事 可致電110

 黃定光引述,省公安廳表示公安機構的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的經上級批准也不能超過24小時。如須對其限制人身自由,不管任何拘留原因,都應在24小時通知其家屬或工作單位。省公安廳回應民建聯的查詢,目前尚未就透過香港警方通知家屬進行商討,如果涉案人的家屬對公安的通知存有疑問,可向發通知的公安機關查詢。

 省公安廳副廳長張永強指出,港人在內地遇到治安問題可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求助,也可致電110報警,警方一定會及時處理。如對內地警方有意見,也可致電警方投訴監督電話。

租客犯法 業主不知情無罪

 他又說,《治安管理處罰法》更能保障人權,體現公開、公正的立法原則。對於110有問必答的服務承諾,馬力更即席致電,查看服務情況,效果很好。

 近年來,有不少港人在內地置業出租。省公安廳指出,應按法例和對當地出租屋的管理規定,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對承租人的身分登記和管理工作。

 業主如知道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需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否則,要負治安責任,按規定處罰。公安機關在認定業主知情不報時,必須提出證據,不知者不罪。同時,業主通過中介機構出租房屋的,所有法律問題由中介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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