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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9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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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商標爭奪戰 誰都想咬一口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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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載言

 一九六八年,英國樂隊披頭四(The Beatles)成立Apple Corps Ltd,以碧綠的青蘋果為公司標誌,發展樂隊的音樂事業。

 一九七六年,史提夫喬布斯(Steve Jobs)創辦Apple Computer Inc,以咬了一口的彩虹色蘋果作商標,推出桌上電腦。

 兩者分隔八年出現﹔前者創於迷幻年代、後者始創電腦時代,業務性質南轅北轍。但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數位世代當道:電腦音樂製作普及化、黑膠唱片漸遭數碼音樂取代、互聯網媒體成主要資訊渠道、手提音樂播放器市場擴大……電腦及互聯網介入音樂業界,令Apple Corps與Apple Computer「看來」慢慢扯上關係。原因兩家公司都有與音樂相關的業務,皆以「蘋果」為商標,分別是青蘋果與咬了一口的彩虹色蘋果。

 是否真的讓人混淆?問題是誰可以多咬一口商業市場這「金蘋果」?

蘋果電腦被指毀約

 Apple Corps最近入稟法院,控告蘋果電腦以iTunes網上音樂商店,經營涉及音樂界事業,有違雙方於一九九一年的協定。自一九八零年起,Apple Corps與蘋果電腦曾三度因爭奪「蘋果」商標而鬧上法庭。九一年的第二次訴訟裡,雙方達成共同保留使用「蘋果」商標協議:以兩家公司規範發展,不會涉足彼此業務範圍為條件「蘋」分秋色。蘋果電腦在這場官司,亦付予Apple Corps近二千五百萬美元和解費。可惜,當時並未預料到電腦網絡和數碼年代的發展—網上音樂售賣下載,現佔整個音樂市場總銷量的百分之六!

 代表Apple Corps Ltd的律師謝夫里禾斯指,蘋果電腦旗下的iTunes網上音樂商店,售賣某些歌手如英國著名樂隊U2、卜戴倫(Bob Dylan)等未正式發行過的歌曲。此舉變相直接涉及售賣音樂和歌曲版權,有違當年雙方協定不以「蘋果」商標涉及對方業務之嫌。假如Apple Corps控告成功,iPod與iTunes有可能被逼除去「蘋果」商標!

 蘋果電腦發言人則否認指控,表示他們只是「短期」提供獨家歌曲,這些音樂日後將會於其他網上音樂商店出售。同時力證一九九一年的協定,容許蘋果電腦以「數據傳輸」售賣非獨家的內容。

 iTunes音樂商店由二零零三年起於美國「網上開業」,而蘋果電腦旗下研發的數碼音樂播放器iPod,銷售現時佔同類型產品市場約七成。

 iTunes發展至今,其網上售賣網伸延整個歐洲、澳洲、加拿大及日本,估計每天平均有三百萬首音樂經此服務平台下載出售。歌曲售價不等:在美國售九十九仙,英國則售七十九便士(約一元四角美元)。

 iTunes開業至今還沒提供披頭四歌曲下載—全因他們的作品仍未發放網上下載特許!

版權混亂數度易手

 Apple Corps對「捍衛」披頭四的任何版權都不遺餘力:小至印有披頭四子肖像的郵票,大至舞台劇《披頭狂熱》,也曾對簿公堂。甚至連披頭四以前的唱片公司EMI百代,也與他們有「牙齒痕」—因為Apple Corps曾經摒棄EMI,以自家品牌推出披頭四的唱片。

 「孩子屬誰家」勢難介定,其實Apple Corps並沒擁有披頭四歌曲所有版權,歌曲的版權持有狀況極之迂迴。雖說EMI百代一直出版披頭四唱片,但歌曲的曲、詞版權卻另屬他人。

 情況該由「流行天皇」米高積遜說起:他於一九八五年以四千七百萬美元,收購ATV音樂發行公司的發行目錄,當中包括二百五十首披頭四歌曲的版權。ATV旗下亦擁有貓王及小理察等美國著名歌星的歌曲版權,自收購後公司不斷吸納其他歌曲之版權。

 據了解,一首歌曲如果透過灌錄形式發行,樂曲每次在電台播放或其他歌手翻唱,其作曲者與版權持有人都會得到版稅收入。版權持有人亦可售出歌曲特許權予電影公司或廣告商。有傳因為財政問題,米高積遜在一九九五年,成功把ATV與Sony Music Publishing合併為Sony/ATV音樂發行,成為全球第三大音樂版權發行公司。

 由此可見,披頭四歌曲的版權問題相當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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