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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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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瞬間:亡者不可辱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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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煌壁畫:五百強盜成佛圖(局部)

郭 建

 公元460年,當時南朝劉宋的沛郡相縣(今安徽濉溪縣西)發生了一件奇案。

非法的屍體解剖案件

 有個叫唐賜的男子到鄰村的一個親戚家喝酒後,回到家裡腹中巨痛,禁不住連連嘔吐,居然從口中吐出了十幾條蛔蟲。中國古代的人們沒有衛生知識,對於肚子裡生蟲這件事情總是認為那是有人給自己施展了「蠱毒」的巫術魔法。唐賜見自己吐出這麼多長蟲,自然就感到是死期來臨,精神崩潰,果然就一命嗚呼。彌留之際,他告訴自己的妻子張氏,等自己死後剖開自己的肚子,看看究竟是什麼樣「蠱蟲」在作怪,或許也有要找到證據去告發那戶親戚的意思。

 張氏遵從丈夫的遺願,在丈夫死後果真親自進行屍體解剖。這件事被鄰居知道後,就到當地官府告發她破壞丈夫的屍體。當地官府將張氏以「忍行刳剖」丈夫遺體的罪名抓了起來。另外,又以唐賜的兒子唐副不阻止母親幹這「傷天害理」的事情,把唐副也抓了起來。

 不過就在這個案子審判前,朝廷發佈了大赦令,按照古代法律,發生在大赦令下達前的普通刑事案件都一律不得受理和處置,只有被認為是特別嚴重的「不道」(違反天道的重大案件)案件才可以照常處理。而這個案件過去從來沒有遇到過,法律也沒有明確這是「不道」罪名,有關的法律只是規定:傷害死屍的,要處以四歲刑(關押服四年苦役);妻子傷害丈夫,應判處五歲刑;兒子不孝順父母的,處以「棄市」(死刑)。這三條法律都不能直接適用於這個案件。地方官府只得將這個案件上報到朝廷,請求朝廷裁決。

 在朝廷各部門官員討論這個案件時,主管司法審判的三公曹的郎官劉勰認為:「張氏是忍痛遵從丈夫的遺言,唐副作為兒子也沒有阻止的道理。考慮到這件事情的動機,並不是殘忍傷害丈夫遺體,應該可以寬大處理。」可是吏部尚書、朝中著名的老臣顧愷之卻認為:「法律規定移動道路上的遺屍,都要作為『不道』來處理,更何況是作為妻子,而敢於施行常人所不忍心做的行為?法官不應偏離正道去照顧小恩小惠,應當按照大是大非的道理來裁斷。唐副應作為『不孝』罪,張氏要作為『不道』罪來處理。」

保持身體完整的神聖性

 這場針鋒相對的討論沒有結果,宰相只得將雙方的意見都上報給皇帝。當時的皇帝名叫劉駿(史稱宋孝武帝)一直很欣賞顧愷之的見識,前一年還曾特意批示已到退休年齡的顧愷之留任吏部尚書。因此他很快就批示按照顧愷之的意見判決此案:張氏與唐副都是死罪。(這個案件記載於《宋書·顧愷之傳》和《通典·刑法八》)

 中國古代文化最講究的就是「孝」,保持身體完整則是作為「孝」的一個最基本的出發點。比如後來被奉為儒家經典《孝經》裡明確指出:「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兒孫們必須要隨時注意保持自己身體的完整性,這是最基本的孝行。當然更明顯的是,對於去世的父祖,自然也要加倍小心的保持遺體的完整。儒家經典《禮記.檀弓上》要求:「喪三日而殯,凡附於身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意思就是說在父母去世以後,應該將遺體恭敬的陳列三日後才進行殯葬,要注意的是保持遺體的原形,凡是身體部位都要認真的對待,梳洗乾淨,不要留下任何有可能導致遺憾的痕跡。

 在這樣的文化背景下,歷代都將褻瀆他人屍體作為極其嚴重的犯罪來處罰。我們從以上劉宋這個案例中已經看見褻瀆移動路上的遺屍已是「不道」重罪。以後唐朝的法典《唐律疏議》更是細緻規定:凡是以焚燒、支解之類手段殘害死屍的、或者是將屍體遺棄到江湖水中去的,都要按照「鬥殺」罪減一等(流三千里)處罰;如果僅僅是損傷屍體的,也是按照鬥殺罪減二等(徒三年);但如果是殘害、遺棄的是自己尊親屬的屍體,那就要按照鬥殺罪處以斬首死刑。如果在耕作、施工時發現無名屍首不予以埋葬,而是隨意丟棄的,也要處以徒二年;把屍體燒燬的,處徒三年;但如果是尊親屬的屍體,就要加罪一等,燒燬棺槨的,處以流三千里;燒燬尊親屬屍體的,就要判處絞刑。這些規定基本都被以後宋元明清各個朝代沿襲。

 在屍體方面的這些禁忌,使得歷代法律都規定對屍體只能進行體表的檢驗,《洗冤集錄》裡記述的種種檢驗屍體的手段,也都只是進行體表的觀察。這就使很多身體內部的傷害無法檢驗。使得中國古代的法醫學一直處在前科學時代。

 而且即使是親人的遺體被暴露在眾人面前由人翻檢,也會被視為莫大的褻瀆。明代作家凌蒙初在他的短篇小說集《二刻拍案驚奇》卷三十一的卷首,對當時實行的檢驗屍體制度發議論說:法律規定有人命殺傷案件的必須要檢驗屍體後才可以處置,「法立弊生」,結果導致被害人生前橫死,身後還要被「削骨蒸肌」,再受荼毒,「刮骨蒸屍,千零百碎,與死人計較,也是不忍見的」。(古代罪案鑑證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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