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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帳目委員會:
■不把公共交通總站計入西灣河土地的建築樓面面積內,影響西灣河土地價值,對政府財政有負面影響。
■梁展文作為建築事務監督無遵從監督會議的議決,在未得地政總署同意的情況下,批出額外地方給發展商,而且無予任何解釋。
■他不理會建築署、運輸署和路政署意見,向發展商批出額外地方。
■屋宇署未有與規劃署澄清II區的計劃用途,但梁展文其後卻以該項資料作為其一考慮因素,接納認可人士呈交的圖則,指西灣河土地為丙類地盤。
3人獨立調查小組:
■梁展文引例失當,錯誤引用《建築物規例》,豁免公共交通總站計入總建築樓面面積。
■他已參考過往案例、徵詢法律和建築事務監督會議意見,作出的決定,毋須為事件負責。
■他酌情把乙類地盤提升至丙類地盤,額外批出近2萬平方米樓面面積,在聽取意見後才決定,運用酌情權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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