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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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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供養父母 男子逃稅囚兩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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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逃稅4萬被判即時入獄。圖為灣仔稅務大樓。

 【本報訊】(記者 潘頌禧)一名男子,於98至04年期間,訛稱一直與父母同住,藉此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6個課稅年度逃稅約4萬3千元。稅務局最終揭發其父母在該段時期留港不到1星期,根本不可能與他同住;被告昨被裁定逃稅罪成,即時入獄2個月。有會計界人士相信,稅務局今次掌握足夠證據,遂予以重罰,並會對其他報稅人士起阻嚇作用。

訛稱全年與父母同住

 被告岑志雄(58歲),承認6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在98至04年6個課稅年度期間,就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c)款,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稅罪,被判即時入獄2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在6個課稅年度報稅表上或給予稅務局的信件中,訛稱其父母在6個年度連續全年與他同住,稅務局遂准予被告有關申索。不過,稅務局其後調查發現,被告父母在該段時期並非長居於香港,其父親及母親分別只曾逗留香港6天及4天。

6年少納稅逾4萬元

 而被告在6個課稅年度所申索的「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各合共33萬元,涉及少收的稅款總額為42794元。

 有會計界人士指出,稅務局政策通常選擇不起訴逃稅人士,改以罰款了事,除非被告乃名人或不合作的市民及案情特別嚴重個案,以起阻嚇性。他表示,今年個案連續6年訛稱與父母同住,「顯示有心瞞稅,稅局亦可能掌握充分證據。但其實要證實納稅人與父母不同住是很難的事,亦可說今次被告不好彩。」

逃稅最高可判囚3年

 《稅務條例》規定,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其中一項條件是申索人的父或母親必須通常居住於香港;申索「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的附加條件則是申索人的父或母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必須連續全年與申索人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費用。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三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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