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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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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市•論•壇:消費者如何運用代理條例自保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5-19]

香港專業地產顧問商會會長 祥益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總裁 汪敦敬

 香港於98年開始推行地產代理條例,目的是規範地產代理提高專業水平,從而保障到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了解地產代理條例的精神,善於運用可更保障自己權益。

 地產代理條例第511C章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定第6條(2)及(3)地產代理協議的使用,規定地產代理於一開始服務客人時便要簽署表格四或表格六的委託協議(往往是睇樓前),同時代理便要提供推介單位的業權資料表格一或表格二,俗稱開門七件事包括(1)物業業主,(2)按揭資料,(3)單位面積,(4)物業樓齡,(5)使用用途,(6)地契年期,(7)業主聲明),即是說,有關條例是要求代理提供物業資料的同時也提供一個專業的服務流程,客人在看樓前更可選擇和代理的關係究竟是只代表自己的「單邊代理」,還是同時代表買賣雙方的「雙邊代理」!這正是條例最重要一點,因為代理對客戶的忠誠源於清晰的關係。在商業角度來說,代理人是效忠正式委託他的委託人,如果角色不清楚,吃虧的只會是消費者。

 當然客戶可能想貪方便而不想簽睇樓紙,但我認為消費者不應過份自信有能力「執生」,當環境過份對業主有利時,這並不單止是業主的優「勢」,可能是消費者一個困「局」,是一個不公平的交易環境!一般消費者未必可以單憑自己定力把持得住!如果看樓事前買家已經有和代理簽署一個肯定的委託關係的話,偏幫業主的銷售方式就受到限制,否則代理可能便犯了條例,消費者應追求市場上健康的氣氛,而不是倚賴自己個人的分辨能力!(本論壇文章不代表本報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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