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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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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斬母狠兒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5-25]

翁靜晶

 十歲男童因與姊姊爭用電腦,演變成持菜刀斬傷母親事件,結果被兒童法庭判令暫時收押男童院三周。

 男童最終會否遭到起訴?這是公眾所關心的問題,倘若此案發生在其他地方,男童大概能夠避過審判之災,但也可能失去了一個及早接受教訓糾正之機會。原因,是各地對於「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有所分別。

 法律中,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有所謂「三分法」和「二分法」。「三分」之意,是分為三個階段︰「完全不用負刑事責任」、「在某些情況要負刑事責任」、「以及完全負刑事責任」。「二分」者,則沒有當中「某些情況」的寬容階段。

 香港取「三分法」。在《少年犯條例》中,有「無能力犯罪推定」,指兒童沒有罪惡之心,所以不用負刑責;然而,某一些年紀較長之兒童,其「無能力犯罪推定」可以由控方用證據推翻,例如證明該童在犯罪時,清楚其行為不僅是頑皮,而是犯法的,他即要負刑責。二雲零一年以前,七歲以下之兒童完全沒有刑責,七至十四歲之間,則可由控方提證推翻「無能力犯罪推定」。七歲以下、七至十四、十四以上三個階段,是為之三分。這是根源中古時代英國的法律原則,極為悠久。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於九十年代曾要求香港檢討法律,認為七歲作為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實在太嚴,法律程序會對兒童成長構成影響。零一年,研究證明大部分犯罪兒童都是十歲以上,於是修訂條例,把刑事責任最低年齡提升為十歲,至於完全負上刑責的界限十四歲,則未有改變。

 儘管如此,香港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仍比附近地區為低,內地及台灣都是十四歲,在內地負完全刑責之齡是十六歲。澳門則以十六歲為界,採用「二分法」,沒有可推翻的「無能力犯罪推定」,在要負上完全刑責之前,有十六年「完美保護」。

 是香港孩子比較「早熟」?還是香港法律較為有「先見」,這就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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