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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封冊,令人質疑是恐怕名單公布後,被揭發的醜事會接二連三。圖為去年涂謹申被揭「租樓醜聞」,引起公眾指責,民主黨為平息民憤,不得不公開道歉。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遲宗平)民主黨忽然宣佈根據《公司條例》「閉封」成員登記冊30天,並據此拒絕向已向該黨繳費索取副本的各大傳媒提供登記冊。不過,多名法律界人士質疑,民主黨此舉可能已犯下「2宗罪」—疑錯誤引用不適用於該黨情況的法例,並涉嫌牴觸法例規定,未有向登記冊閉封前索取副本的人士,包括傳媒提供登記冊資料。他們批評,民主黨中不乏法律專業人士,又向來強調法治精神,但此舉卻欠缺對法律的基本尊重,亦非常不光明磊落。
民主黨昨日在本港一份報章刊登通知,指根據《公司條例》第99條賦予的權力,「閉封」民主黨的成員登記冊30天。不過,記者翻查《公司條例》,再諮詢本港多名法律界人士的意見,卻發現民主黨此舉是意圖「巧借」時間,混淆公眾視聽,以逃避履行法律責任。
封冊條例多用於「持股公司」
一名法律界人士指出,有關條例的第99條是「閉封成員登記冊及債權證持有人登記冊的權力」,一般都是「持股公司」在股東(會員)大會上作出「閉封」決定,但民主黨並沒有召開「會員大會」,只是由中委會會議通過;加上民主黨本身亦非「持股」公司,而是以擔保性質成立的有限公司,故這條條例是否適用,實有待商榷。
任何人付費後可索取副本
另一名法律界人士提到,根據《公司條例》第98條第1款,「公司的成員登記冊除在根據本條例條文閉封的時候之外……公開讓任何成員免費查閱,並須公開讓任何其他人查閱」,該條文似乎限制了公眾查閱該公司「閉封」名單的權力;但同一條例的第2款卻說明:「任何成員或其他人均可在付費後,要求取得該登記冊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副本……公司須安排將任何人如此要求的副本,在公司接獲該項要求翌日起計10天內送交該人。」
本報記者在詳讀《公司條例》後發現,無論「閉封」成員冊的做法是否合理,民主黨必須「依法」向在「封冊」前已作出要求的「任何人」,提供「閉封」名單的成員冊副本。而該名法律界人士亦認同,根據該條例第98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士若早已向民主黨提出要求,便有十足的法律依據要求民主黨向他們提供「閉封」名單前的成員冊影印本。
法院可強令向索閱者送冊
他又指出,倘民主黨堅持不肯提供登記冊副本,便可能會觸犯法例,因為根據《公司條例》第98條第3款的規定,「若公司拒絕讓人根據該條例查閱上述文件,或不在恰當期限內送出根據本條所要求的副本,則公司及其每名失責高級人員,均可就每項罪行被處罰款……如公司如此拒絕讓人查閱或如此失責,法院可藉命令強迫有關公司立即將該登記冊及索引供有關人士查閱,或指示該公司將所要求的副本送交要求取得該等副本的人。」
法律界指民主黨律己寬
他指出,有關的罰款只是1萬元,有心隱瞞名單者自是寧可支付罰款了事。問題在於,民主黨對於其他政界人士、其他政黨就「待他嚴」,要求他人「公開透明」,但事一關己卻往往「律己寬」,甚至「有法不依」。「君子坦蕩蕩,民主黨這樣做,實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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