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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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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處:封冊須負法律責任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6-03]

 【本報訊】(記者 明言)公司註冊處發言人昨日書面回覆本報有關民主黨「封冊」的法律依據的查詢時表示:該處不會評論個別事件,特別是可能提出司法覆核的個案,但重申《公司條例》的公開資料規定已於條例中清楚列明,不容置疑,任何人如選擇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公司,都必須履行其法定責任,而有關的「個體」,包括政黨,必須承擔「封冊」這個決定所帶來的所有法律責任。

 該發言人解釋,根據《公司條例》第95及98條規定,所有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公司須備存成員登記冊,讓其成員免費查閱,而公眾人士可在繳付法定費用後查閱,這些規定存在已久,適用於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有股本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

公眾查冊存在已久

 至於《公司條例》第99條規定,公司可藉在一份香港普遍行銷的報章刊登廣告以發出通知,在每年合計不超過30天的任何時間或時段內,封閉公司成員登記冊,就任何年度而言,公司可藉由其在該年度的大會上通過的一項普通決議,把這30天期間延展,但在任何年度,該期間不得延展至超過60天。

就市民投訴採行動

 公司註冊處針對違反第95及98條所採取的執法政策,會就市民提出的投訴採取行動,由於現時公司沒有責任定期提供這方面的資料,而且現公司登記冊上仍然存在的公司約有550,000間,因此,公司註冊處不可能主動監察有沒有違反《公司條例》相關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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