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長李少光昨天表示,法庭賦予有關秘密監察行政命令的有效期到8月8日屆滿,但現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的審核進度不理想,未必能夠在限期前完成立法。我們認為,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是執法機構不可或缺的調查手法,是有效打擊罪案、維持本港廉潔及治安的必要手段。因此,立法會應如期完成立法,確保執法機構屆時有法可依。但政府亦應有兩手準備,如果立法被拖延,應果斷採取措施,包括提出緊急立法,以避免出現法律真空。
高院原訟庭今年2月9日裁定,有關行政命令及電訊條例第33條違反基本法,但為免出現法律真空,批准有關秘密監察行政命令有效期6個月,讓政府就規管秘密監察立法。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原定6月底完成審議,7月中立法會休會前恢復二讀及三讀,在8月8日前通過新法例。但目前新法例的65條條款中,只審理了10條。按照這樣的速度,根本無法如期完成立法。我們認為,議員應配合政府如期完成立法,避免屆時執法機構無法可依,削弱偵查和打擊罪案的能力。鑒於過去4個月來有關立法進程的效率不彰,因此立法會有需要增加會議,甚至在休會期間召開特別會議,加快審議並如期通過法案。
我們支持如期完成立法,並不是要求倉卒和草率立法,而是不贊成無限期拖延。由於有關立法關係到維護本港的廉潔治安和保障市民通訊私隱,議員應該積極認真地審議草案。實際上,法庭給予6個月寬限期完成立法,議員們在半年內亦有足夠時間審議和通過草案。現時審核進度不理想,一是由於部分議員故意刁難,二是立法效率確實欠佳。
部分議員刁難和拖延立法是罔顧港人福祉,因為如果否定執法機構運用監察手段偵查案件的合理性與合法性,香港將成為犯罪貪污天堂,市民安全和公共利益毫無保障。部分議員建議將涂謹申在九七年草擬的條例草案拿來代替立法,但該條例非常粗劣草率,連當時的港督彭定康也不肯簽署生效,現在又豈可濫竽充數。要看到,現在的有關條例參考過英美等先進國家的法例及經驗而制訂,在保障市民通訊私隱及執法打擊罪行之間已取得平衡,較不少先進國家的做法更嚴謹。部分議員應改變刁難態度,負責任地審議草案。至於立法會立法效率欠佳,亦應彌補和改進。最近部分議員要求薪酬與首長級官員掛鉤而大幅加薪7成,以反映他們的工作量。但有關截取通訊條例的審核慢如蝸牛,議員的工作量如何可窺一斑。我們希望議員能亡羊補牢,以勤補懶,增加會議次數,如期通過法案,以證明他們要求加薪是物有所值。
立法會如期完成立法,當然最符合社會期望和市民利益。但如果新法例未能及時通過,為避免出現法律真空,保障香港治安,政府可考慮向立法會提出緊急立法,為執法機構行動提供法律依據。 (文匯社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