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6年6月21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多國有限制 法官不可參政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6-21]
放大圖片

 ■李國英(右)說,有政黨背景的法官無論全職或暫委均應受司法規定約束。 本報實習記者陳芷琪 攝

 【本報訊】(實習記者 陳芷琪)民建聯在建議書中,提出香港特區,其他國家及地區司法機構就法官,包括非全職法官不能參與政治活動的規定,例如《北京宣言》以及聯合國《關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均指出,為求司法公正,法官在活動及行為上要有所限制。而「法官不可參與政黨」的限制,在加拿大、澳洲及英國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也有存在(詳見附表)。

 李國英指,雖然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曾表示,因考慮到非全職法官的全職工作為執業律師,故《法官行為指引》內「法官應避免加入任何政治組織或與之有聯繫」的指引並不能引用於非全職法官。但他反駁,英國法官委員會發出的《法官行為指引》及美國法官指引,均有訂明部分指引或準則適用於全職和兼職法官。

 他又提出,在香港,因政治問題而放棄兼職法官職位亦有先例。如前立法局主席施偉賢、前市政局議員貝納祺及特區行政會議成員廖長城,亦曾在接受政治任命後,辭去兼職法官職位或根本不接受委任。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