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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北京宣言》
第7段:「法官須避免不合適及視聽不合適的所有活動以維護司法的完整及獨立。」
聯合國《關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
第2段:「司法機構須公正地就他們席前的事項作出裁斷;有關裁斷須基於事實及法律沒有受到任何來自何方或理由的,直接或間接的限制、不正確影響、引誘、壓力、威脅或干預的情況下作出。」
加拿大司法委員會發出的《法官道德原則》
第6章第D1段:「法官須斷絕某些行為,諸如作為某團體或組織成員,或參與公開討論,而該公開討論在合理、中肯及熟悉情況的人而言,在顧及該問題會在法庭處理的情況下,會損害對法官公正的信心。」
第6章第D2段:「所有政治活動須於獲委任時終止。法官須斷絕某些行為,而該行為在合理、中肯及熟悉情況的人而言,該法官被視為參與政治活動。」
第6章第D3段:「法官須斷絕:
(a)政黨成員身份及政治捐獻;
(b)出席政治集會及政治捐獻活動;
(c)對政黨或政治運動捐獻;
(d)公開參與具爭議性的政治討論,除非針對法庭運作有直接影響、司法獨立及施行公義的基礎觀點等事項;
(e)簽署請願書以影響政治決定。」
澳洲大法官委員會發出的《法官行為指引》
第3.2段:「有關廣為接受的法官須考慮的司法行為以外活動的限制及原則如下:
●雖然於委任為法官以前的活動參與及作為政黨成員本身並不構成司法偏私或被視為偏私,法官應預期於獲委任時斷絕所有政黨聯繫。被視為繼續聯繫的情況諸如出席政治集會、政治募捐項目及向政黨捐獻應予避免。
●法官的主要事務和職責是履行司法責任。法官須避免司法以外的活動,而該活動看來會引起由被視為偏私或利益衝突致使法官須避席的情況。
英國法官委員會發出的《法官行為指引》
第3.3段:「該原則〔司法公正〕的特定應用是法官須放棄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動及於獲委任時斷絕一切政黨聯繫。繼續聯繫的現象諸如出席政治集會、政治募款項目及向政黨捐獻應予避免。……」 資料來源:民建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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