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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兩宗案件,情節類同,結果卻是迴異。
一位地盤工人,撿到一部遺失的手提電話,竟發現內有一男一女的「敏感片段」,而其中女主角,是城中一位女名人。地盤工人心起歪念,向女名人發出短訊,以片段要脅,勒索五萬元「贖金」。女名人報案,警方派員扮成其助手,在交收「贖金」時將地盤工人拘捕。法庭為保護受害者身分,令女名人以「A小姐」作為代號,控方更顧及其清譽,向法庭申請將片段保密,在庭上不作公開。
在新加坡,一位名叫Tammy的女學生,某次遺失手提電話。結果,她並不是遭人勒索,而是當中一段長達十一分鐘,她與男友性交的自拍短片,被公開於互聯網絡,不但流傳甚廣,後更被人製成色情光碟出售,令她受到極大的羞辱。公開其私隱之人,至今未知是誰。
兩者的對比,可見現有的制度,對於勒索案的保護,遠多於私隱侵犯。在此假設︰如地盤工人將女名人的手機片段,如Tammy一案般發放,首先他干犯的,必然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最高可以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儘管懲罰頗重,但針對受害人,並沒有直接的補償作用。
現時沒有法例特別針對發放他人的手機影片(除了以侵犯版權提出起訢),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主要針對搜集資料,以及資料使用者處理和保障這些資料的要求,對於意外遺失後被發放資料的案件,暫未有提供保障。
如不幸面對這種狀況,唯一對策就只有申請禁制令,但問題是先要知道,是誰將之發放才行!
香港對於私隱方面的立法,進度非常緩慢。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在二零零四年的《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報告書中,已提出「如沒有充分理由而宣揚關於另一人的私生活的事情,便應該負上侵權法上的法律責任」之概念。懇請立法會加快審議有關的建議;難道非要等到香港也出現Tammy此等「慘案」不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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