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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名女子,在考牌時向運輸署考牌主任提供500元「利是」,希望該名主任在駕駛考試中給予優待而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入獄4個月。
被告方芳,51歲,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裁判官唐文亦命令將500元賄款充公。
裁判官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故他認為6個月的判刑起點合適,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故將其刑期減至4個月。
「小小意思見面禮」
本案由運輸署轉介予廉署調查。案情透露,今年5月8日上午,被告到達何文田培正道的考試中心參加駕駛考試。中心的當值主任在辦理被告的文件時,請被告閱讀兩份致駕駛考試考生的須知。有關須知列明行賄運輸署職員乃屬違法。
在路試開始不久後,被告在培正道一個交通紅燈前停下車輛。她拿出一封「利是」,放在考牌主任的座位上,說:「小小意思見面禮。」考牌主任命令被告將「利是」拿走,並告訴她這樣做乃觸犯香港法例。但被告說:「是小意思,廣東人『興』的。只是小小意思,多的也不會給你。」
考牌官4度拒收「利是」
考牌主任曾3次叫被告拿走「利是」,至第4次要求後,被告始收回「利是」。考牌主任繼續進行路試,但被告因犯了3次嚴重錯誤而未獲取合格。考牌主任回到中心後向當值主任作出匯報,後者隨即將個案轉介廉署。廉署人員於當日下午在考試中心拘捕被告,並從她身上檢獲一封內載5張100元紙幣的「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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